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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渚上:分期开发小区可成立临时业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1:46 新京报

  北京紫玉山庄分五期开发,第四期正在对外发售,一期业主入住已逾十余年,几经努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据报道,分期建设的小区成立业委会最大障碍在于:小区其余部分仍在开发,入住的业主未能达到规定的2/3面积票权数。(昨日《新京报》)有专业人士建议“一楼设一业委会”,以解决分期开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问题。

  此项建议固然简便,但是实践中,物业纠纷往往并不是来自某一栋的业主。大量发
生的公共绿地缩减、车库会所产权不明、物业服务不善等现象,乃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

  而且此举还将制造一条新的障碍:此楼业委会与彼楼业委会之间的利益诉求如何平衡与集中?这对本已因众口难调而长路漫漫的业主维权,又将徒增新的曲折和变数。

  事实上,分期开发小区成立业委会并无法律障碍。早期入住的业主即使不能达到2/3面积票权数,但并不能否定其业主身份和相关权利。公共事业的合众性质决定了有关权利人不可能同时进退,有先有后,陆续进入乃是常态。

  然而,根据先入为主的自然法原则,早期的权利人完全可以本着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预定有关规则并为此承担责任。

  在此,不妨参照经济生活中的公共组织———“公司”的发起成立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先行制定公司章程,行使成立中公司的相关权利,当然一旦事后证明发起人有自利行为,或者因重大过错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样,在分期开发的小区里,早先入住的业主可也先行成立临时业委会,秉承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代表已有的和未来的业主行使业主权利,但是因其自利或者重大过错给业主造成损害的,所有业主包括后来入住者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临时业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直到入住业主达到规定的面积票权数时,正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江渚上(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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