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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有偿招领把握住了社会真实道德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杨金伟在郑州开了家“复得”公司,为丢东西的人找回失物,失主要拿回自己的物品得支付一定的费用。杨金伟根据遗失物品的重要程度及重新办理的成本制定价格。有人指责该公司的收费行为有违“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成都商报》11月20日)

  每有一地出现失物招领公司,“拾金不昧”的道德口水总会如影随形,最终让有偿失物招领这一使失主、拾者、中介多赢的社会合作淹没在道德洁癖的唾沫星子中-----笔者认为
,这种追求看似固守某种美好的道德传统,实质是一种“为道德而道德”的工具主义道德观,一种把某个道德标准凌驾于现实问题之上的僵化思维。这些道学家不明白,道德的最高境界总是在个人那里才能达到,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与这种境界相距甚远。当一种行动需要普通人参与的社会合作时,只能诉诸于一种次优的底线道德。

  有偿失物招领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合作。每个人“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交易成本最低的社会合作,一个人拾到了别人的东西,无论多么贵重,都会想办法交到失主手中,这是最优的社会状态-----可即使在传统道德非常浓厚的古典社会,也只有少数道德君子能做到拾金不昧,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根本达不到这个境界。也正因为众人达不到,所以拾金不昧者向来被供奉在道德文章中当作楷模让众人学习。也就是说,如果想让“拾者交出自己的拾物”成为制度性现象,指望“拾金不昧”是绝靠不住的,拾金不昧可遇而不可求。

  而有偿失物招领则是一种可预期的制度安排。它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为制度设计的起点,把“拾者归还拾到的物品,失主拿到自己的失物”理解为一种社会合作,需要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人参与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的道德期待只能建立在最底线的道德水平上-----靠一定程度的利益,驱动那个“最不道德的人”归还拾物的善念。

  所有的社会合作,都只能寻求一种次优的底线道德共识,而不能设置过高的道德期待。经济学所以假设“人都是自私”的,并不是断定人必定自私而不可能利他,这种预设只是相信没有什么能保证人人无私,也没有什么能保证某个人事事无私,因此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只能是:你如果无私、利他、行慈善,当然再好不过;假使你出于利己之心,这种安排也可以使你的行为实际上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总福利。

  有偿招领正是这样一种务实的安排,虽不能满足某些道学家关于“拾金不昧”的道德洁癖,但会因为把握住了这个社会大多数的道德水平,而使更多的人愿意归还拾物,更多的失主能拿到失物,未损害某一方利益而使社会总福利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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