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从利益主体透视收入差距的背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9:43 东方网 |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这不仅是中央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一次必要完善,更重要的是首次将目标锁定于“高收入阶层”,其用意不言自明——调节过高收入。然而,社会大众对这项旨在“
事实显然不是如此。实际上,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可能比想象中还要严重得多。社会大众之所以对政府新政策反应冷淡,问题恐怕还在于政策本身。就拿上述文件而言,且不谈“12万元”的定位尺度和在当前财政体制下税款的使用效率问题,仅仅是就所谓的“申报缴纳”过程而言,就难于真正落实到位。收入如何确定?账单在哪里?隐形收入问题?如何申报?到哪里缴纳?谁来监督?……如此种种“软、硬”性客观障碍的存在,使政策的执行本身就存在困难,更不用提达到“劫富”目的,也难怪社会大众所表现出心灰意冷的态度了。 回顾2006年不难发现,中央针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相关政策调整已不在少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消费税、契税),相关研究性会议更是频频召开。这里我们不可否认中央政府对我国“贫富差距”问题高度清醒的认识和推进改革的坚定决心。但如前所述,这样“相机调整”式的表层制度改革并非完全适合我国当前国情,一些理论体系上可行的改革模式一旦运用于我国当前这个转型期的经济体制之上,往往会产生较大的扭曲,执行下来多半不了了之,甚至与初衷大相违背。 因此,在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这个问题时,笔者试图跳出当今“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二元经济”等主流理论体系构架,从一个新的角度——“利益主体”对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透视。 首先,谁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强势”利益主体?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自然联想到了发扬跋扈的敛财者,家财万贯等等,但这似乎不够准确。以利益主体为研究对象的优点在于它不仅涵盖范围宽泛,除金钱外,还包括身份、地位、名誉等不可计量的无形资产,而且突破了阶层和职业的界限,把凡具有共同利益并相互勾结的各社会个体作为集团目标整体考察,这就将关注重点从物衍生到其后面所蕴藏的社会关系。 随着这层“薄幕”的掀开,一幅中国社会“强势”利益主体的“全家福”也就赤裸裸的展现在了我们面前。其中所涉及人员领域之广、行业之多、关系之复杂不禁令人“叹为观止”。概括地说包括了贪污的政府官员、腐化的大型企业负责人、证券市场的幕后操纵者、资本市场的金融寡头、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操作的金融高级从业者等一切以利益为纽带将权力与金钱相交换的个人。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利益网,我们也就不难想象为何中央的“完美”政策到头来都会落到一个一纸空文的下场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