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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29城市欲共建民工维权体系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8:52 新京报

  由重庆、武汉、南京、上海等沿江29个城市共同发起的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即将在重庆召开。这些城市将共同签署协议,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推进农民工医疗和工伤等保障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其子女上学问题,并在工资待遇、法律援助、劳动争议处理、社区生活参与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维权保障体系。(11月26日《重庆晨报》)

  如果具有这些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方法的跨地区协议得以签署,可以把它称之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江联盟”。它不仅表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的进步,也表明很多地方具有更多的理性化能力,能够把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精明地、科学地探求利国利民的发展路径。

  今年4月出版的国家统计局调研组调研报告《当前农民外出务工情况分析》反映,2004年全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近1.2亿;70%的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包括广东)务工;50%以上的农民工跨省流动,跨省流动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省有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六成以上农民工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实际上,劳动力的“人流”基本上是按照我国纵横几大交通线流动的。

  长江作为我国主动脉之一,其流域内的物、人、信息、资本、智力资源已开始出现良性流动、有效配置的趋势。在资源循环流动系统比较活跃和完整的区域,各个地方、各个公共权力主体,不仅需要低壁垒或零壁垒交换资本、物资,也需要零壁垒“自由贸易”和共同保护智力与劳动力资源。如果能深刻而充分地认识到对智力和劳动力资源实行自由流动、共同保护策略,包括环境资源保护策略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且在政策、法规层面采取积极行动,这些地方和政府就克服了一些地方利益、短期利益的局限,比较理性化了。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对“长江联盟”怀有积极期待;也可以合乎逻辑地对“珠江联盟”、“渤海联盟”等国内区域性的积极合作,给予期待。

  “长江联盟”之类的共同行动策略,如果在农民工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增进、保护方面,形成较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模式和方法,则可以产生很多积极效应。

  首先是减轻或消除因户籍、地区因素而产生的

政策法规的障碍、壁垒,利于智力、劳力等要素的流动和配置,降低劳动者、资方和政府等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交易成本”。把人口和智力因素转化为人力资源,这种自由、充分、低成本的流动和配置机制必不可少。其次,在权益保障方面的区域性合作,利于农民工这一庞大群体的工资报酬、基本
社会保险
、权益救济等方面利益的实现,克服把“低劳动力成本、低劳权保护”作为比较优势的错误认识,有效改善就业环境,刺激就业和促进发展。再次是可以有效促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与法律的实施,改善就业和投资等方面的制度环境,增强制度绩效,增加地方和区域的信誉和吸引力。此外,对城市化、人口控制、社会安全等,均有长期效益。

  “长江联盟”的示范效应还在于:地区间尽管存在竞争,但“合作共赢”、共同对外竞争,才是精明的、理性的。我国企业、地区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合作是完全必要的。对此,中央政府不妨加强指引、激励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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