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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控制垄断企业工资上浮比例的必要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0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通过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总量压缩生产成本,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于垄断产品价格的控制,减轻广大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对垄断企业实行工资总量控制,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及呵护社会公平提出的必然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今日本报)

  对于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之所以有必要从严控制其收入上浮比例,首先是由这些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的。这些企业既然是国有企业,那么它们所获得的利润理论上应为国家所有,全体国民才是这些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因而不能任由国家财富的管理者毫无节制地为自己提高收入,即便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企业,同样应该对其工资总量进行控制,否则就不能说不是对于全民财富的变相掠夺行为。

  必须看到,尽管部分

垄断行业效益很好,利润节节攀升,但是这些利润是通过国家投资的企业所创造,尤其是垄断企业高额利润的获得主要依靠的是垄断地位,是以消费者失去同类商品选择权为代价的,而不是管理者在充分竞争的行业单纯依靠能力取胜,因而不能在垄断利润与管理者能力之间简单划等号,垄断企业工资水平随着垄断利润增长无节制上浮没有道理。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入可以随着利润无节制向上浮动,有些垄断企业难免要通过提高垄断产品价格来谋求收入水平的无限上涨。垄断企业工作人员工资也算入垄断产品生产成本当中,而垄断产品价格依据其生产成本制定,如果垄断企业工资水平可以无节制上浮,随着垄断产品生产成本的提升,垄断产品价格就难免要上涨,这样一来就必定要加重广大消费者的负担。反之,如果能对垄断企业工资水平实行有效控制,限定其中工资水平过高企业的收入上浮比例,就可以通过压缩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控制垄断产品价格,有利于消费者经济压力的减轻。当前一些垄断产品价格之所以居高不下,甚至突破国民经济承受底线,很大程度上与相关垄断企业包括其工作人员工资在内的生产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有关,因而通过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总量压缩生产成本,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于垄断产品价格的控制。

  控制工资增长过快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量,并不是简单追求分配结果上的平均。由于垄断企业的利润主要源自行政权力所赋予的垄断地位,而且当前垄断企业职位并未向社会完全公开,即并非每一公民都有参与这些职位的公平竞争机会,因而垄断企业收入过高很大程度上更具有起点上不公的性质。也就是说,在其他企业与其他人员不能同等参与相关领域利润与职位竞争情形下,垄断企业工资过高实际就具有放大起点上不公即实质性社会不公的性质,因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及呵护社会公平理当从控制垄断企业的过高收入开始。

  另外,在对部分垄断企业实行工资总量控制的同时,还需在垄断企业内部平衡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尽管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相对较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其业绩的获得与所在企业的垄断地位密切相关,因而管理人员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不能过于悬殊,这同样是社会公平必然提出的要求。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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