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庾向荣:环保总局律己新规是照抄法律条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0: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制定完成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办法》规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12月10日《法制日报》)。

  促成《办法》出台的是一起行政复议案,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就其所在区域的滨海园开发区不执行环评报告问题,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国家环保
总局没有受理。今年6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环保总局在败诉后能够及时总结教训,采取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种有错就改的勇气和作风值得肯定。但非常遗憾的是,该局出台的“律己新规”让人感受到的不是从善如流的如沐春风,而是典型的权力傲慢。

  笔者特意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去查阅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结果却很是失望。

  这是因为,《办法》没有什么新意,所涉内容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六类问题,悉数包含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内,有的甚至是照抄条文,只不过是把“行政机关”改为“环保部门”;又比如,行政复议受理的期限、作出决定的期限等,在《行政复议法》中同样十分明确。把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再重申一遍,这叫什么律己新规?还要大张旗鼓地拿到网上“征求意见”!

  从《办法》的内容看,环保总局也无权规定哪几类问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国的立法权归立法机关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实施部门可以细化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但不可以设定权力,否则就是越权。因此,环保问题能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应由环保总局说了算,而应当由立法机关来决定。

  而对如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办法》却没有作出规定,在笔者看来,这倒是最最重要的。权力与责任必须是一致的,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就难以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也就无法避免侵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发生,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虚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制约权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环保部门落马的贪官不在少数,这与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有着很大的因果关系,应当引起警惕。柏拉图曾说过:“如果某人管理所有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看来,环保部门要改改这种骨子里的权力傲慢,才能彻底地用好手中的权力。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