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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登记已足够,还需要暂住证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4:25 新京报

  针对郑州市拟对暂住人口实施登记管理,重新发放居住证明,河南10位律师上书呼吁废除暂住证制度

  此举立即引起舆论关注,这几天《新京报》已连续刊发相关评论。

  即使赞成保留暂住证制度的人士也会同意:该制度的目的,不能仅是为了阻止人口自由流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这一自由早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承认和尊重。我国多年的实践也早已无数次证明:限制居民的自由迁徙和流动,既违反基本公平,也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为不利。暂住证制度不能成为限制、歧视外来人口的工具,已成共识。

  那么,保留或恢复暂住证制度是否有利于验明外来人口身份、便于有关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可见,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充分必要”证件,如需查验,公民应该、而且也仅应该出示居民身份证,就完全可以证明合法身份,任何机关、团体和其他人如果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证件,皆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将暂住证规定为外来人口的“第二身份证明”,当属无效。

  如此,保留或恢复暂住证制度的理由,只剩下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加以登记,以便于管理和统计,预防犯罪、维护治安。这也是郑州市有关部门对恢复该制度的解释。以登记的方式对暂住人口加以统计和管理,本为世界通例,无可厚非。问题是,既已登记,还有必要让暂住人口领取暂住证,并随身携带吗?考察国外经验,回答是否定的。

  笔者在德国

留学期间,频繁搬家迁徙不止,经常要造访当地的登记管理局(Anmeldungsamt),出示护照、居留签证、上次登记证明以及租房合同,换来一张盖着官署印章的新登记证明。

  这样,暂住人口资料被输入数据库,如有需要,当地政府可以统计并迅速查询非本市常驻居民的各种信息,其内容比我国暂住证上记载的要丰富、实用许多。整个登记过程简便快捷、分文不取,丝毫感受不到当地人对“外来流动人口”有什么歧视之处。

  而且,暂住者在登记之后,如有入学、求职和其他日常生活中需要证明身份之时,只需出示护照上的居留证明,根本不用把上述登记证明带在身边,省掉了不少麻烦事。

  类似德国这样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通行于欧美,既满足了当地政府管理流动人口的目的,又没有给该人群带来任何费用和负担,很值得借鉴。今后,我国也许可以规定离开户口所在地、暂住于其他城市的人,应到暂住地民政部门登记,填写一式多份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存档备案,并提交身份证供查验。登记完毕,民政部门可将上述资料盖章,并由登记申请人保留一份,以资证明。整个登记过程简便易行,完全可以免费。况且,在电脑数据库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建立人口信息联网制度并不困难,如果当地民政部门怀疑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资料不实,完全可以通过联网数据库核实,并对造假者给以相应处罚。这一登记制度完全可以承担行政机关管理暂住人口的任务。

  相比之下,现行暂住证制度徒增行政机关的压力和成本,更给暂住人口带来额外的负担和压力。如果我国能够针对暂住人口登记制定上述新规则,则原有的暂住证制度就该彻底废止了。

  杨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留德法学博士)

    稿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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