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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林:让异地审判制助推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48 法制日报

    王斌林  

    通过异地审判制中司法管辖权的独特安排,让不受当事人行政权钳制的法官来裁决行政诉讼,不仅割裂了法官与官员的利益联系,而且还可能真实凸显司法权应有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位副部级高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据悉,两案都是一个审判模式: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下面省级检察院反贪局具体办理,公诉人以省检为主、市级检察院配合,两地的中院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判。

  近年来,异地审判成为高官腐败案审判中的一个特有现象,从马向东、胡长清、王怀忠,到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一批高官都是在异地审判的模式下被绳之以法的。据了解,从辽宁“慕马案”开始,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如今,最高法、最高检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异地审判的司法模式,并大有进一步推广和制度化的趋势。

  著名法学家塞尔兹尼克曾指出:“最好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机构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所以,对于法治这一社会工程而言,每一具体制度和措施的采纳和创新,应更具添砖加瓦之功效和夯实基础之贡献。拿司法机构来说,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往往有立足自我现实的高明制度设计,从而使法治理念得以司法具体化。比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出现是如此,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此前的诸次具体实践,还是最高院肖扬院长近日在全国法院系统电话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要革新审判机制,在行政诉讼中采用异地审判制度的改革措施,无疑都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耕耘之作。

  首先,异地审判制的设立,是对我国问题的针砭时弊之举。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往往相对容易遭受行政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和干涉,但由于相关救济制度的不到位和不得力,公民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与应有的挽回,二者力量对比的不正当失衡也没得到及时纠正。自1990年民告官制度问世以来,公民的诉权行使一直很艰苦,出现了不正常的撤诉率和败诉率,仗权不惧理的现象更是时时冲击诉讼过程。

  问题的关键之处,明显在于我们必须面对无法彻底改变和回避的司法权对比行政权的弱小状况,法官审理行政官员被人们形容为用自己的手去砸自己的脑袋。而通过异地审判制中司法管辖权的独特安排,让不受当事人行政权钳制的法官来裁决行政诉讼,不仅割裂了法官与官员的利益联系,而且还可能真实凸显司法权应有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经验表明,它能现实地防止和减弱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和破坏。

  同时,异地审判制的设立,决非“头痛医头”的权宜之计,它不但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化法治困境为法治动力,而且具有强化中国法治制度内力的长远意义。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界定了法治明确而具体的内涵,他认为:法治就是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反对政府专有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公民、司法和行政三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的合法与合理的整合和安排。而公民通过司法的平台在行政公权力面前所表现的权利力量的对比在很大程度上昭示着其理性和规范权利的落实率,也丈量着法治的实现率,所以异地审判制在务实与可行的实践建构中,让法治的公平和平等的内涵得到了彰显。

  作为法治的后起之国,我们固然需要析事明理的深层智识和抽象思维能力。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先进的理念在生活中的实现不可能毫无传统阻力地顺利展开,还需要人们有避实就虚之谋略和开辟捷径之技巧。所以,法律人的聪颖之处也应该是在现实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巧妙游离和周旋于有利和不利的社会资源和关系之间,极尽可能之路径,尽力撬开法治扩展之裂口。异地审判制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在不违背我国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重新安置和改变了公民、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力量位置,转移了彼此之间的力量内存,是一个构建法治文明的经验尝试,也是一次形成法治制度的真实实践。

  法国思想大师福柯曾指出:“出现是诸多力量登台的入口,出现就是这些力量的爆发,从幕后跃到台前,每种力量却充满着青春的活力。”但愿异地审判制的出现,能够壮大法治的力量,抑制反法治力量,从而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断注入新鲜的活力。

  作者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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