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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司法试验该出手时就出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0:50 南方报业网

  文/迅之

  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不仅被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罪犯日益增多,而且低龄化趋势加剧,初犯年龄提前,但目前我们在纠正未成年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和专门法庭还没有,还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笔者在去年3月份的文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可考虑新突破》中,针对此一情况指出,“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的时候,如果在实践中司法解释依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在立法上形成突破,一方面鼓励地方试点,一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关于此问题的立法试验。”(见本报2006年3月13日)

  司法试验历来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我们这种成文法而非判例法的国家。从这一角度来讲,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的法官们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矫治措施的摸索,弥足珍贵。比如,他们对一批缓刑少年开出的药方就是让他们到养老院做义工。如果说让缓刑少年到养老院做义工不是短期行为,而是形成一种制度的话,那南海法院这一矫治措施就可算得上是有益的地方立法试验了。

  事实上,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来惩罚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宝贵经验。以此项制度较为发达的韩国而言,社区服务令属于缓刑的一种附加处置,在其引入韩国法制体系十几年的时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现在已经作为惩治犯罪的选择性措施而在韩国广泛适用。我国中央各司法机关也在2003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可惜的是,迄今为止,社区矫正还未被我国司法体系正式接纳,广州关于社区服务令的探索甚至还被最高法叫停,不能不说是地方立法实践探索的一大遗憾。

  在这种情况下,南海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令方面的制度性试验,可以为此项措施导入全国司法体系提供一个良好的样本。一般而言,在现代刑法的发展过程当中,未成年人刑法起到了过渡的桥梁作用,很多处罚方法都是先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员,再逐步发展到适用于成年犯罪人员。比如社区服务令在韩国就是从少年犯逐步扩展到成年犯,一步步地进行试验,并最终依照试验效果来修正法律。这几年来,包括辽宁普兰店市法院、广东南海法院在内的一批地方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服务令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虽然尚缺乏法律根据,但仅以司法试验观之,可谓成功。

  在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增加类似于“社区矫正”这样的不限制自由的处罚,正成为世界范围内刑罚人道主义的一个趋势。此类良法如果因各种历史因素而暂时未纳入我国国家司法体系,地方就理应放开手脚,大胆探索,锐意创新,以此为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铺路。否则,一味规避政治风险,司法又何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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