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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乘客被抢,司机受迫放走疑犯有错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8:10 长江商报

  李克杰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疑犯有没有错?法官做出了明确而权威的回答: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1月7日《新京报》)

  或许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法官的结论感到迷惑不解。既然受害人已经大声说被抢了,而且还要司机报警的情况下,司机竟然打开车门放劫犯下车逃走,岂不是太冷漠和不负责任了吗?对司机的失职行为,难道所在的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被害人恐怕也是这样认为的。广州乘客成某为此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受害者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司机及公交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笔者看,公众态度与法官主张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对同一事件使用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很多公众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的眼光看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在法官那里,他必须分清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是在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标准来定分止争。

  就拿上述争议事件来讲,公交司机完全可以拒绝打开车门,将车径直开到派出所交警察处理,也可以挺身而出与劫犯作斗争,当场抓获劫犯将其扭送派出所,但这都不是司机的法定义务,如果做出这些行为,则是基于司机的道德正义感。严格来讲,在车内发生违法犯罪事件之后,司机的法定义务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更多的乘客遭受危险,当多数乘客面临安全威胁时,他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让劫犯下车。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交司机若将多数乘客利益和车辆行驶安全置之度外,而挺身斗歹徒,是不应该提倡的。

  近日湖南长沙也发生了一件事,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评价问题。据《潇湘晨报》报道,长沙市民晏建辉不慎将装有19万元钱的塑料袋遗失在的士上,悬赏3万元苦苦寻找几天后,的哥托人将19万元中的16万元现金送还,并提出前提条件,失主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兑现3万元悬赏奖金。对这一结果,不仅失主有一百个不自愿,包括多数的哥在内的市民也提出质疑。事实上,如果的哥拒绝归还这些现金,他的行为就会构成侵占罪。同样,如果失主没有悬赏,的哥拒绝归还其中的3万元,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也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因为有失主的悬赏行为在先,获得赏金就成了的哥的法律权利,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这一权利,当然他也可以放弃,以体现高风亮节。

  当然,笔者并非鼓励人们不要遵守道德要求,事实上,即使在法治社会中,道德的特殊规范作用也是法律无法比拟的,道德的高要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内在约束力是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重要条件,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混淆两者的差别,应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而避免是非标准混乱,影响和谐秩序形成。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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