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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巧俊:问责制有利于遏制警察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8:58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巧俊

  题由:日前,公安部党委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凡发生包括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等五种情况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公安部这个规定一出,却遭到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责难。其实这个规定的确有利于公安基层所、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此类现象的发生,是给“乌纱帽”上“紧箍咒”。

  通过明确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来控制种种警察滥权现象,就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好制度的情况下,应该说是一种好的举措。一名县公安局长曾对笔者说,这几年社会治安好转就是因为有了问责制,他曾在全县公安基层所、队长工作会议上说:“如果我因基层警察滥权引咎辞职,那么在我辞职之前,我就要先拿你们‘开刀’。”可见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还是有作用的,关键是能不能落实到实处,如果能落实到实处,是可以成为遏制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

  网友的质疑是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这本身就是违法,难道就只引咎辞职?这不是逃避罪责,辞职了事,袒护吗?我想这是网友误解了这个规定。公安基层所、队如果出现了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直接责任人当然要依法惩处,该判的就判,该掉头就掉头。而负有领导责任的所、队长显然不能高高挂起,就要因此而引咎辞职。如果直接责任人是所、队长,那就不是引咎辞职的问题了,等待他们的同样是法律的严惩,引咎辞职的就可能是更高一层的领导。责权对等,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则。我们应该知道,最能制衡领导行为的,莫过于落实领导责任。领导岗位责、权、利的三位一体,决定了“责”应是第一位的,因责而施权,因责而获利,同样也应该因责而受罚。

  当然,网友的担心也并不是杞人忧天,公安部出台这样一个规定,是不是会真成为一些所、队长逃避罪责的借口?这就必须理清责任关系,所、队长是直接犯罪,还是犯渎职罪,还是负有领导责任?不能因辞职而一了百了,更不能成为豁免相应法纪处罚的借口。假如辞职成为公正处理的“遮阳伞”,不但影响了问责的效力,而且容易让真正的责任人“金蝉脱壳”。应该像交警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一样划清责任,“该打板子自脱裤”。

  怎样看待公安部这个新规定,可用“理清责任”来解读。在一个追求公平、有序的社会,理清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因此,只有实事求是,区分责任关系,才能更好地达到整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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