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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桥:冒名罪犯何以能连过三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31 新京报

  河南平舆县一位叫曹永凯的青年农民从来没去过广东,却收到了一份来自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份司法文书以盗窃罪判处曹永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信里还告知曹永凯的家人,曹正被羁押在东莞市某看守所,让尽快去交罚金见人。(1月7日《东方今报》)与重庆青年罗玉明比起来,曹永凯也许还算是幸运的。24岁的罗玉明从未到过福建,却因同村人盗窃被抓后假借了他的名义,罗于是就成了网上通缉犯。罗在福建武夷山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就是这样的阴差阳错,张冠李戴,就在罗玉明家人反复申冤,村民联名向武夷山市法院申诉的情况之下,罗玉明仍在看守所度过了漫长的265天。后经再审,法院宣判罗无罪。(2006年8月21日《新京报》)判决认错了人,法院当然该问责。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这套流水作业模式中,最应被问责的,恐怕还不只是审判机关。如果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遇到这样的荒唐案,法院还可能不负责任。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之下,法官只负责在庭上审查证据,如果控方提供了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而被告也不否认,又无明显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存在某种合理的疑点,法官是没有义务在法庭之上致电被告人原籍地公安机关,去核对被告人身份。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了1996年的大修之后,虽然还保留有职权主义色彩,但在事实上正朝当事人主义靠拢。法官于庭审中的职责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法官原则上不再主动调查取证,而是以消极的方式客观地审查证据;法官也不再引导法庭审判,而是在保持中立和独立的超然立场上,冷静、客观地作出裁决。在曹永凯案中,曹本人也承认其于2006年5月丢失了身份证。如果

东莞的假“曹永凯”是拿着曹永凯的真身份证骗过了公安机关,又骗过了检察机关。那么在法庭上,法官能够以其超然立场,揭开假曹永凯的真实身份吗?如果我们能换位思考一下的话,恐怕也会同意说,不能。

  这不是为法官们开脱责任,只是试图依据司法规律来厘清责任。只有权责清晰,才能谈得上责任追究。曹永凯案中,其主要责任在于侦检机关。在嫌疑人自报身份时,公安机关应认真核对其证件,看人、证是否相符。既然没有明显的瑕疵,侦查人员也理应意识到,盗窃嫌犯,尤其是流窜作案的盗窃嫌犯,极可能假冒他人身份以避免有案底在身。那么侦查人员理应核实嫌犯自报身份的真伪。

  从曹、罗两宗个案来看,当事人均未外出,只需一个电话,或一个传真也许就能避免之后的荒唐判决。遗憾的是,当地公安机关没有核查,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未核查。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仍未核查。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苦心构建的侦检分离,执行逮捕与批准逮捕分离,批捕与起诉分离等等制度,在对这两起案件嫌犯的“验明正身”上竟然都形同虚设,这的确让人感慨,“办案咋能这么不认真呢?”当然,刑事检控中屡屡出现的“阴差阳错”问题的解决,除有赖于警官、检察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之外,于技术层面也有可改进的空间。目前的第二代身份证已经能够储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每个嫌犯在被拘留之后如果都能由公安机关采集诸如血型、身高等基本特征,再加以比对,“阴差阳错”的发生率就会少得多。再如,能否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丢失身份证检索系统,只要数据采集及时且齐全,侦查人员轻点鼠标就能在每一个终端进行核查。这些建议,都是为了让嫌犯的“验明正身”解决在侦控阶段,而不是推到法庭之上。

  王刚桥(湖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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