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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国:徐友渔先生,王东红并没破坏信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姚建国

  日前,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记者王东红劝说在逃犯(犯罪嫌疑人)姜振东自首,哲学家徐友渔先生却认为这样会引发道德风险,导致逃犯对社会的不信任,徐先生的观点一出,立即引发广泛争议。

  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安排上,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这更能够考验一个公民的道德良知和法律责任。

  从道义上讲,姜振东是出于对王东红和《道德观察》栏目组的信任才来找她倾诉的,由此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姜振东在逃亡的过程中一定饱受煎熬,也一定有自首的想法。王东红没有辜负姜振东对她的这种信任,她做了对姜振东最有利的选择,用了三天的时间积极耐心地劝说姜自首并获得成功,而自首是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换言之,王东红让姜振东得到了法律上的利益。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从有关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王东红和姜振东两个人竟然都在警车上睡着了。我们完全可以说王东红用自己的苦口婆心为一个逃犯重新树立了对社会的信任。

  从法律上讲,王东红没有简单地报警或者配合其他同事将其“扭送”,但她积极地促成了姜振东的自首,没有让他继续外逃,没有让他继续“逍遥法外”,她行使了一个公民的权利也尽到了一个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她没有背叛法律。

  如徐先生所言,这个问题与道德和法律有关。我也认为这确实存在一个如何选择的问题,虽然相对有些抽象,但我想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不能离开具体的事件和经过,更不能以假设为基础。

  因此,我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徐先生赖以立论的“事实”有两点是需要纠正的,一是姜振东本人就有自首的动机,并且是他主动提出要王东红通知警方的,所以他不是一个单纯的倾诉者;二是王东红的身份是个记者,但她仍然有自己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责任。如果王东红没有劝说姜振东自首,也没有通知警方,我们不能说她违法了,但我们可以指责她缺乏社会责任感,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请不要忘记,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道德。(作者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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