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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救助刑事被害人不是法院一家的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12 新京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近年来,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我们有了不少进步举措,如建立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但对刑事被害人面临的生活困难还缺乏制度关照,表现在不少被害人因受犯罪所害,经济上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有的甚至转而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泄愤报复,酿成新的犯罪。因此,经过司法程序促成的正义,其实在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体认。 这种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失衡,无疑是司法不和谐的体现,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对司法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因而也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因此,按照“具体权利”思维,尽快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须推进的具体制度建设。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近些年来学界和媒体一直在积极呼吁。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动议后,人们热切盼望它能尽快实施,越早越好。 有人可能会说,一项制度从提出到真正实施,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过程,其实并不尽然。首先,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不牵涉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人的利益受损,这样的改革早一天落实,作为处于生活困境中的被害人,就能早一天受益。 其次,这些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准备已经比较成熟,许多学者提出了从理念到具体设计等一系列构想,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法院对此作出过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2004年3月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探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6月起,联合市民政局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加速研究制定出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虽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但不能让法院独自承担这样的义务。 一是,由于牵涉财力问题,必须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完全可以地方解决一部分,中央解决一部分。 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配套拨款到位。同时,如果一些临时救助不能解决问题,需要长期救助,也有必要像北京市那样让民政部门参加甚至主导,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刑事受害人的长期救助。 二是,法院只能针对审结的案子对被害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有的案子或者因为没有破,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者因为案件带有“疑案”性质,办案机关在“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下,对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诉或无罪处理。此时,那些刑事被害人由谁给予救助? 这就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也参与进来,落实相关救助制度,使各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国家救助。 三是,法院系统在推行该制度时,要解决如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和救助数额等具体问题。只有犯罪被害人本人,或者在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子女和配偶才可成为救助对象;而且必须是那些因为犯罪所害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才可经过公开、公正的审批程序后获得救助;同时,救助不可能像执行案子一样,能从被告方得到高额赔偿,而只能获得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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