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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占江:整治二手商品交易不能泛刑事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8:11 新京报

  1月12日,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打击控制侵财销赃犯罪大会,规定今后市民在销售、购买二手手机、电脑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由经营者做详细记录,凡是明确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1月13日《新京报》)

    应该说,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这种规定,确实不乏善良的管理意志。因为如今北京市的二手电脑、手机交易在日趋频繁活跃的同时,确实存在着较为普遍而严重的销赃买赃情况。而有关方面出台这种实名买卖要求,也算是一种预防、减少和遏制盗窃者销赃的方法。

  但是,理性的公共管理行为,却不能完全建立在善良意志之上,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基本的制度文明元素,才应是其得以建立的基础。遗憾的是,仔细审视购买来源不明二手手机、电脑可能被刑拘的规定,不仅感觉震惊,更深以为忧。

  震惊,直接来自于这一规定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常识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侦查或保障嫌疑人能顺利地随案件移送法院接受审判。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本身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因此,看到“凡是明确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的做法,委实让人震惊。

  担忧,则首先来自于这一规定不仅在合法性上存在欠缺,而且在合理性、可行性上问题很多。根据我国《立法法》、《刑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刑事犯罪立法的资格,才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资格。如今人们看到的,却是以政府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明确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虽然我国《刑法》中对收购赃物情节严重就能构成收赃罪有规定,但“对那些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的人,也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规定,显然是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属于犯罪立法规定。而这不应是地方政府部门能做的事,有关方面已超越了立法权限。

  至于该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更值得深思。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二手电脑手机交易更多的属于遵循自愿原则的民事活动。通常而言,为保证民事活动的快捷、有效和便利,在我国进行一般小额经济交易,并不以身份登记为要件。而如今,在电脑手机二手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对二手电脑手机交易进行身份登记,就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也会因为大多数市场交易主体的排斥,而难以得到实际执行。

  担忧,还来自于该规定背后隐藏的某种支配性思想。很多时候,人们关注、讨论某些社会行为和现象,不仅要关注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更要关注和思考其背后的支配性思想。不难发现,在上述规定的背后,存在着法律工具化、泛刑事化的倾向。而在一个正常、健康的民主法治社会中,无论是法律工具化,还是泛刑事化,都因为其会对民众权利、对法律造成实际上的侵害,从而需要格外警惕。

  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二手商品市场存在的销赃买赃等问题,就需要依法采取其他更切合实际的整治措施,真正做到既充分尊重民众权利,又有力维护市场秩序。

  阮占江(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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