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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27年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01:20 新京报

  一位年仅8岁男童在生活小区内被经过的火车撞死。男童的父母认为火车经过时没有鸣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铁路部门赔偿20万元。然而铁路部门仅同意补偿150元救济费和1万元生活救助费。(《江南都市报》1月16日)

    依惯例,铁路方面也拿出了一个法律文件,来证明其认可的“150元救济费”是“有法可依”的。这个法就是国务院于1979年颁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这个一“暂行”就是27年的《暂行规定》听来有点熟悉。三年前,我就在《新京报》撰文对它进行过质疑。

  当时引发媒体聚焦于这个《暂行规定》的也是两起火车撞人事件。

  2003年12月29日,沈阳的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沈阳铁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民警拿出的就是这个《暂行规定》。

  2004年1月8日,西安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只能得到300元的救助款。极度不满的家属查阅了铁路部门提供的《暂行规定》后大吃一惊,原来这个《暂行规定》不但规定了火车撞死人最多只有“150元至300元”的救济费,如果撞伤人,则可以解决住院的“粮票问题”。《暂行规定》还规定,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当地“革命委员会”!

  这27年来,铁路部门坚决执行《暂行规定》的“护法精神”可谓始终如一。不过斗转星移,时过境迁,铁路部门也只能执行其中的“救济费”了,至于“粮票问题”自然已无法兑现,因为早就不用“粮票”了;至于坐个“时空穿梭机”或者拿个“月光宝盒”,去将事故报告给当地“革命委员会”,也不可能。这些条款其实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动失效了。当然,与“粮票”和“革命委员会”不同的是,“人民币”我们仍然还在使用。但“人民币”的使用价值在这些年中又经历了多少翻天覆地的变化呢,在滚滚向前的时间面前,“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与“粮票”、“革命委员会”其实没有不同。既然“解决粮票问题”与“报告革命委员会”不再执行,为什么又一定要坚持执行“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呢?

  我不想再阐述“法应依时而变”的常识,这在过去媒体的评论文章中已经阐述得足够明白。我甚至在三年前的报道中找到了这样一句话,“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指《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

  写评论的人有一个困惑,常常碰到一些多年前批评过的事情几度发生,让人倍感“无话可说”。以这个“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而言,论者已经太多了。

  在保障人权早已写入国家宪法的今天,“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如何体现生命的价值?已经暂行了27年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下去吗?

  王琳(海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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