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胜:商业银行并没有随意挑选客户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2:30 新京报

  商业银行可以为大客户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但是,对于像企业结算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之类的基本金融服务,任何商业银行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做法,更不能允许出现“霸王条款”。

  据1月16日《新京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在其官方网站明确表示:反对个别商业银行出于纯粹的利益考量而设定企业账户的最低金额标准,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

  虽然一些商业银行并未明文规定开立企业账户的最低金额到底是多少,可是“50万”的最低界限依然成为企业不得不“自觉遵守”的门槛值。令人关注的是,个别学者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赋予此举以合理性,认为“账户需要维护成本”,所以,“银行完全可以不选择”那些“对银行没有利润贡献”的小额账户。

  这不禁使笔者联想起与之颇有关联的另一件事:几家国有

商业银行对日均资产余额不足若干元的“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这两件事情突显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于自身经营哲学、自身角色定位的再调整,而这种调整过程,却不可避免地产生效率与公平的撞击与调和。

  商业银行将经营效率和风险防范置于首位,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基本确立、预算约束硬化的表现,是值得称赞的好现象;同时,商业银行自身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塑造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而稳健的金融体系最终将惠及千家万户。

  然而,也应该看到,效率原则并非一个理性、文明的社会当中,惟一的、最高的原则。

  随着效率原则的延伸,效率将遭遇公平的撞击,在效率与公平的反复博弈的过程当中,全社会共识逐渐形成,效率与公平的边界才能够基本确立。当然,这一边界不会最终确立,因为未来某一个突发事件,可能再次引发效率与公平边界的重新调整。

  商业银行招徕大客户,而对小客户采取歧视性条款的“嫌贫爱富”行为,之所以涉及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其根源在于银行业的特殊性质。各国金融管理部门在审批与核准商业银行的经营牌照时,都遵循着适度竞争的原则。所谓“适度竞争”,说白了就是“竞争”与“垄断”的调和,正如适度的“白”也就暗示着适度的“黑”一样。

  首先,“适度竞争”原则,维持了适度的垄断,避免了商业银行被开办成“米铺”,防止商业银行的过度竞争、竞相压价,而危及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健性。因为一个金融体系稳健与否,还是要看其盈利能力。其次,是在维持适度垄断的情况下,鼓励适度的竞争,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塑造一个稳健的金融体系必要的微观基础———有活力的商业银行。

  既然金融管理当局从维护金融体系稳健性的角度,维护了银行业的“适度竞争”原则,而商业银行实际上也欢迎“适度竞争”原则所必然包含的反效率成分———“适度垄断”。那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前后矛盾的行为特征就展示在公众面前:商业银行一方面对于有损效率的“适度垄断”

  采取欢迎的态度而照单全收;另一方面,又对“己所不欲”的小额客户挥舞“效率”的大棒,采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最低开户金额”之类的歧视性条款驱赶小额账户。

  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得到金融管理当局的批准而最终付诸实施,但是,商业银行经营哲学当中效率与公平的博弈与撞击,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最低开户金额”之类的“

霸王条款”,则再次促使我们思考: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当中,效率与公平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笔者倾向于认为:商业银行可以为大客户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但是,对于像企业结算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之类的基本金融服务,任何商业银行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做法,更不能允许出现“霸王条款”。

  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分寸,商业银行应该更加仔细地、审慎地拿捏。

  □史文胜(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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