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生:涂景新案,回避产权界定的结果并不完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0:5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历经近8年时间,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终于尘埃落定。涂景新这位因戴“红帽子”而获罪,并经历了由千万富翁———死缓———无罪释放的人生悲喜剧。然而,这起以企业公私之争为焦点的典型案件,却以江西新大地企业“国有”、法定代表人涂景新“无罪”而落幕。(《民主与法制时报》1月15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的无罪判决,虽然让涂景新结束了5年的牢狱之灾,得以重见天日,但对新大地的“国有企业”认定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也使判决本身呈现自相矛盾的图景。笔者认为,在涂景新案件中,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的结果是让正义既迟到又打折,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新大地的产权界定都不能不了了之。

  纵观涂景新案的整个过程,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也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江西新大地公司的企业性质,如果企业为国有,那么涂景新的行为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无疑,而如果企业为私有,则涂景新属于处理本属于自己的企业财产,当然无罪。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理论界抑或其他社会各界的主要分歧就在这一点上。具体来说,企业国有———涂景新有罪———判处死缓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而企业私有———涂景新无罪———平反也是一个必然逻辑,决不可能出现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结论。

  海南省高级法院最终还是坚持了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有人说目的是为了避免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然而笔者却认为,这样一个判决是典型的“一半火焰一半冰山”。道理很简单,认定“国有”和“无罪”,对涂景新来说只能获得自由和清白,但却损失了7000万的财产;而如果认定“私有”和“无罪”,那涂景新不仅获得了自由和清白,也可以得到数千万的企业财产,这些财产曾以涂景新贪污、挪用而被指控和收缴。后者决不是海南方面希望看到的结果,这或许是法院作出矛盾判决的根本原因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或许有地方保护的因素起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也确实存在严格界定的难度。因为江西新大地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采用“借鸡生蛋”的方式设立运作的,它基本是由银行贷款支撑起来的,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切必要手续却都是海南公司提供的,这在认定“公”“私”性质上确实界限模糊。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特定环境下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予以糊里糊涂的搁置。

  事实上,涂景新案并不是一个特例,正如专家所称,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红帽子”已经不可能再出现,但中国民营企业因戴过“红帽子”而引起的官司并没有就此而结束。因此,解决“遗留问题”的标准和规范仍然是十分需要的,从而避免再次出现像涂景新这样“打回原形”的情况。而在这个问题上,既需要观念支持,也需要制度保障。

  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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