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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彭水诗案不应止步于县委书记被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00:44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在全国范围内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彭水诗案”又有了进一步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官方调查组认定此为一起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迎合党政领导意志的案件。为此,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已被免职。 “彭水诗案”一曝光,公众就谴责这是一起司法机关“献媚式执法”案件,是为县领导“执法”。果不出所料,官方调查组的结论已经充分印证了公众的这一判断。 尽管“彭水诗案”主角秦中飞已被平反,并得到了国家赔偿,非法干预、背后操纵司法的县委书记也受到处分,可以说该案以比较完满的结局谢幕。然而,笔者却没有丝毫的喜悦。因为这一事件的体制缺陷如果得不到纠正和弥补,类似的案件还会发生,类似的丑闻还会出现。 “彭水诗案”暴露的体制缺陷是,司法不独立,公检法之间的法定制约关系被不合理的官员体制所扭曲,致使地方司法完全受制于地方常委政府,难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彭水县政法体制的不合理性。在彭水县,县公安局长既是县委常委又是政法委书记。在政治上,他必须对县委负责,服从县委书记的领导和指挥,而在行政上,他又必须对县政府负责,服从县长的领导和指挥。这就决定了在涉及县委书记和县长被“诽谤”的案件中,县公安局长是不可能站在中立立场,严格依法办事的。 严格来讲,如果只是公安机关办案受到党政领导干预也就罢了,因为刑事案件还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相互制约,有两道法律程序完全可以将任何非法因素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然而,县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角色却让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形同虚设,毕竟政法委代表常委领导和协调政法机关工作,检察院和法院可以拒绝公安局的批捕定罪申请,但却无法拒绝政法委书记的批捕定罪批示。 这样以来,就等于司法机关被县委书记牢牢控制在手中,因此县委书记的“批示”被公检法机关奉为“圣旨”。在这样的体制中,司法机关维护的根本不再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是县委和县府领导的权威和尊严;在这样的体制中,不仅司法机关没有了独立性,更谈不上中立,就连其他领导的异议也成了无意义的空气震动。也许县公安局长周明光的归纳最为“精辟”,他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原本相互独立的公职关系竟然变成了“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仍有这样的意识真让人感到痛心。 其实,类似的畸形体制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公安局长任政法委书记,使政法委协调变成了公安局长协调,原本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的单位,却都在一个人的管辖之下,三机关之间的制约监督功能因此荡然无存。事实已经证明,这样的体制是法律适用不统一、地方保护盛行和冤假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看来,我们关注“彭水诗案”并不应限于秦中飞的平反,也不应限于县委书记的免职,更应关注冤案背后的体制原因,毕竟体制是决定性的,不合理的体制不变,明显的体制缺陷不改,难保以后的县委书记不犯类似错误,也难保没有第二个或第三个甚至更多秦中飞的出现。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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