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考研架起电台作弊,无法可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2:23 新京报

  最近曝光的西安考研作弊案的情节让人感觉在看间谍大片:一群显然是有备而来的超级“间谍”以针孔摄像机传输考题,场外枪手当场同步做题,然后通过设在场外的电台向带有隐形耳机的考生们适时传送答案。装备之精良、方式之先进,只怕久经考验的作弊大王们也要甘拜下风。面对如此“江洋大盗”,雁塔公安分局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收案件,并释放了8名作弊者(据《华商报》报道)。

  此举让人想起鲁迅笔下孔乙己的名言———“读书人窃书不叫偷”,莫非架电台作弊无伤大雅不成。也许熟悉间谍片套路的人,尤其是年轻人,会觉得就像“疯狂的石头”中的情节,这不过是场有些黑色

幽默的闹剧而已。但是,只要是头脑清醒的人,大概都会知道在一个国家级的全国考试中,如此“出位”的作弊举动究竟意味着什么?

  其实事件刚一曝光,就有部分专业网民列举了若干条可能适用的条款,一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有甚者,径直从该案中被侵害的客体入手,热火朝天地争论起考研试卷是否可以归入国家秘密?它的密级究竟是绝密、机密还是秘密?

  如此“严谨”的讨论,其实也在探讨电台作弊之举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有罪还是无罪?犯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还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抑或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罪与罚是否契合?……这些确实不可能争论一句两句就得出结论。但是勿庸置疑的是,对待如此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不管事件定性如何,受理并细致地甄别其行为是否违法恐怕应该是管理者当仁不让的法律义务。

  但耐人寻味是,案发后所有罪与罚的讨论,似乎都出自民间的自发讨论,本应受理并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关部门,则干脆在没有任何法律认定程序的情形下以“法无明文规定”而将嫌疑人一放了之,如此草率说得过去吗?

  如此看来,讨论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并不是头等大事,更值得关注的反倒在于,何以一个本该在正当的违法或犯罪认定程序中完成的甄别过程,却需要那些本在法定程序之外的无权主体“说三道四”,“越俎代庖”?

  唐俊(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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