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从“彭水诗案”看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9:13 江南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 吴志刚

  从去年9月至今,“彭水诗案”可谓一波三折,此间行政、司法、舆论监督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笔者认为,“彭水诗案”最后的柳暗花明顺应民意,舆论监督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新闻媒体锲而不舍地追踪报道,秦中飞此时完全有可能“诽谤罪名成立”而正在服刑。

  我们至少应该看到,该案作为2006年度宪法案例,在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方面,具有标志性事件的作用。期间各种权力的彼此制衡及此消彼长,为今后我国解决类似事件提供了有效蓝本。

  首先,执政党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调查组调查核实后认定,“彭水诗案”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官员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官员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官员意志。

  此案发生后,彭水县检察院有关官员称是“无奈之举”。这名官员解释,公安局局长周明光兼任政法委书记,周亲自抓案件,原本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的单位,都在其一个人的管辖之下,监督功能自然失效。

  其次,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权力的对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作为一个小

公务员,秦中飞通过自编诗词表达了对彭水政治生态的看法,结果由于公权力被少数人的滥用,他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如果没有秦中飞,中国人似乎淡忘了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与我们的现实还有什么关联;如果没有“彭水诗案”,人们不会,也没有意识到开放的中国,公权力对公民自由权的干涉如此之多。

  第三,舆论监督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等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应是我国现代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尊重的事实,舆论监督权应该得到加强。“彭水诗案”正是经舆论关注,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和时任重庆市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的关注,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应该说,上级党政领导顺应的正是舆论监督所代表的民意。

  当然,“彭水诗案”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缺少公共舆论空间。百姓用短信和互联网这些非正式的渠道,传播具有一定公共政治性的言论,难免出现信息的不准确性、观点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因此,构建一个互动性高、受众主动性、参与程度高,让百姓发表正当言论监督政府,具有正确导向的舆论监督平台至为重要。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