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不能以打击假记者为真凶开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长平

  1月9日,一个人在山西大同一家煤矿遭到殴打后死在医院。当地媒体获悉消息后没有报道,据说原因是他们不知道 这个人是记者还是敲诈者,看来他们不报道死者身份不明的死亡事件,假如有空难发生在山西境内恐怕也没人知道了。

  好在还有网络和网民。有人在网上发了帖子,称死者兰成长是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与同事去大同市浑源县无证开 采的黑煤矿调查采访时,遭到矿主指使一伙暴徒的围攻,到医院后不治身亡。又有人指出,兰成长不是记者,前往煤矿敲诈未 遂,发生冲突而被打。

  似乎没有人去关心打人者是谁,以及他是不是黑矿主,焦点落到了死者是不是假记者上。中国贸易报社已经证实兰成 长是该报记者,但当地政府捉拿假记者的兴趣仍然远远大过追究黑煤矿,事发三天后,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刊假报假记者专 项行动通告》。通告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 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

  我不知道兰成长是去采访还是敲诈,但是以敲诈来为暴徒开脱责任是无知而可耻的。从法律上说,只有正当防卫可以 为暴力行为辩解,没听说被人敲诈就可以打死他的。况且,假如真的是无证黑矿,有人以揭发为名而黑吃黑,那跟正常的敲诈 也还不同。大同当局回避了这个事实,而把问题落到他们认为理直气壮的记者证上。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全国有太多的记者没有领到记者证,而且他们中间很多人作风正派,恪尽职守,写出了非常优秀 的报道。当大同市如此公开打击这些记者的时候,我认为全国所有的总编都应该站出来,凭着良心说说,你们有没有聘用“假 记者”,这些“假记者”是不是称职,该不该遭到打击,该不该受到保护?

  就大同打人致死事件而言,那些当地的真记者们都一声不吭,而那些发布消息的网民,却正是大同市要打击的对象。 这样打击的结果到底是什么?这样区分真假到底有什么意义?(南方都市报)

  《暂行规定》暂行了27年

  □王琳

  一位年仅8岁的男童在生活小区内被经过的火车撞死,父母认为火车经过时没有鸣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铁 路部门赔偿20万元。然而铁路部门仅同意补偿150元救济费和1万元生活救助费。

  依惯例,铁路方面也拿出了一个法律文件,来证明其认可的“150元救济费”是“有法可依”的。这个法就是国务 院于1979年颁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7年来,铁路部门坚决执行《暂行规定》的“护法精神”可谓始终如一。不过斗转星移,时过境迁,铁路部门也只 能执行其中的“救济费”了,至于“粮票问题”自然已无法兑现,因为早就不用“粮票”了。

  我不想再阐述“法应依时而变”的常识,这在过去媒体的评论文章中已经阐述得足够明白。写评论的人有一个困惑, 常常碰到一些多年前批评过的事情几度发生,让人备感“无话可说”。以这个“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而言,论者 已经太多了。

  在保障人权早已写入国家宪法的今天,“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如何体现生命的价值?已经暂行了27年 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下去吗?(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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