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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昌亮:保外就医下落不明可构成脱逃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冯昌亮 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脱逃罪 的刑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被立法忽略了,那就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如果有意实施脱逃行为,故意造成自己“ 下落不明”,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脱逃”,从而构成脱逃罪? 笔者认为,保外就医的罪犯如果故意“下落不明”,也是一种脱逃行为,符合脱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脱逃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罚执行场所有三种:刑场执行、监内执行、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下落不明实际上就是从公安机关指定的罪 犯居住地区域逃跑,因而应视为“脱逃”。 从法理上讲,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法院定罪处刑并被关押的人。刑罚执行中的“关押”应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关押”,就是人们常看到的用高墙电网等硬件设施将罪犯关押在里面,狱警面对面监管,不允 许离开。广义的“关押”就是在一定范围内或某个区域警戒线内,警察松散式管理,不允许罪犯随便越过警戒线。1995年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保外就医的罪犯,由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或者就医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 单位协助进行监管,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因治病、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 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这里给保外就医罪犯指定的居住地区域的区域界线,就是公安机关给保外就 医罪犯划定的警戒线,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监管就是一种松散式管理,因此,保外就医罪犯是广义上被“关押” 的人。将下落不明的保外就医罪犯作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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