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不能让“同命不同价”成为“和谐”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18:00 光明网
陈庆贵

  “同命不同价”这一话题近日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在“和谐”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谐”口号响遍神州的背景下,“同命不同价”再现令人费解愤怒。

  今年刚满20岁的李媛媛,曾经是云南省一家企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去年7月30日,厄运却降临到了这位花季少女的身上,不会游泳的她被同事强拉进河中嬉戏,一阵浪头卷来,李媛媛再也没能上来。事发后,家属向法院提出了26.37万元的赔偿,但法院的判决却让家属大失所望:法院依据农民户口标准,仅判赔偿金3万6千余元。而死者家属更是表示,将不惜代价讨个说法(1月26日新华网)。

  这是又一起具有“同命不同价”性质的典型案件。为何法院判决的赔偿结果和家属提出的要求存在天壤之别?因为李媛媛家属提出的18万余元死亡赔偿要求,依据的是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后得出的;而法院作出判决的数字,依据的则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而有关数据显示,去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6元,而农村居民仅为2042元。仅仅因为死者是农村户口两个标准赔偿金额相差近5倍之多,令人匪夷所思欲哭无泪!

  按人均标准赔偿的“祖宗之规”貌视公平,其实不然。目前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在我看来,城镇居民也好农村居民亦罢,姑且不论人生而平等,人与人之间皆存在收入差距,按均值赔偿对个体收入高的受偿者就不公平,不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因此,“同命不同价”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此其一。其二,“同命不同价”法律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以是否农村户口作为赔偿依据,也与现实状况相去甚远。时下,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纷纷涌入城市,进城农民吃喝拉撤衣食住行全然融入城市,“命价”已与城市居民几无差异。再比如被城市化了失地农民,也已经成为“准市民”,“命价”已等同于城市市民。对这两类对象再沿用“祖宗之规”显然不合事实有失公允。本案中死者李媛媛只因为属于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就从18万余元降到3万6千余元。而事实上,李媛媛2000年就考进昆明某学院舞蹈系,综合素质优秀的她在尚未毕业时就曾被多家文艺团体相中,2003年毕业后进入总部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的某集团下属文工团,在文工团里一干就是3年。也就是说,她已经过上城市生活,虽属农村户口,但“命价”已等同于城市市民。以农村户口作为判决标准,公平何在?平等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何在?其三,“同命不同价”法律适用也有瑕疵。我以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命不同价”案件的判决,既应依法办事,也应考量事实,照搬照套机械执行难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换言之,既要“以法律为准绳”,更要“以事实为依据”。在计划经济城乡二元割据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同命不同价”规定也许多少还能体现立法意图和法治精神,而在城乡壁垒打破公民迁徙自由流动加大的形势下,死抱呆柱严格执行“同命不同价”规定则难以体现立法意图和司法精神甚至相反,而只有基于现实考量的灵活执行才能藉以更好地彰显立法意图和司法精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乃“和谐”二字题内之要义。显然,“同命不同价”与“和谐”南辕北辙,已成为“和谐”之痛。遗憾的是,“同命不同价”已被法律专家诟病多时,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以良法代之也非一日。然而,来自民间和公众的力量“撼山易,撼一个劣法难”,“同命不同价”的荒诞判例仍在司法实践中源源不断地生产着。

  我以为,现下对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而言,从构建“和谐”大势计,该是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对“同命不同价”进行反思修正和废除取代了,无论如何,不能再让“同命不同价”成为“和谐”之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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