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巧俊:赔钱减刑法院不是菜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09:21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洪巧俊

  题由: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见本报今日12版)

  “杀人抢劫不偿命,只须出钱就搞定!”如果按照广东东莞法院的做法,被称为“天平”的法院是不是会成菜市场,法律会不会成为菜市场的小菜,只要手中有钱就可以为减刑而讨价还价?一旦开此先河,不仅有损社会的公平,也会带来无穷后患。

  我们常说:拥有公平,我们的天空将更加洁净;拥有公正,法律的天平将永远不会倾斜。如果有钱就可以减刑,花钱就可买命,天空还能洁净?法律的天平还能不倾斜?难怪网友说:“

东莞法院的徽章还不如由天平改为人民币”。

  这种“赔钱减刑”显然有损于法律的威严,更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应该有同样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就说明,刑事赔偿原本就是犯罪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不能成为减刑理由。

  也许有人说,我们社会的潮流是日益尊重人的生命,取消死刑也是一种趋势。这话不错,可问题是现在并没有取消死刑,在没有取消死刑之前,花钱就可以买命,只要经济赔偿就能不死,社会当然不能理解这种做法。从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声中,可以看出这种“赔偿减刑”是不得民心的,也不利于构建法制社会、

和谐社会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