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平: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无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9:00 金羊网-新快报
朱永平: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无法律依据
图:朱永平(侯颖/编制)

  省政协委员王则楚认为择校费是乱收费应立即取消,孟浩委员则建议广东在全国率先废除择校费。

  评:我一直主张取消择校费,并且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多次呼吁有关部门取消择校费。择校费已成为学生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巨大负担。但关于择校费的定义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般认为择校费是区域外生源为享受本区域内教育资源而以培养费等形式支付的费用。

  由于我国《教育法》等法律均没有涉及高中择校费的规定,应该说,我国高中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3年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具体的实施办法。”

  200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规定要“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

  于是,有人认为这些就是目前我国高中阶段的择校行为和学校收取择校费的法律依据。其实,七部委的文件和地方政府的文件都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合法性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法律条文的支持。

  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更不能视为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民事合同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原则,但收取择校费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况且,公立学校作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它的收取择校费上缴财政根本就不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来行为的。

  依据“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原则,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仍然不能被法律所允许。

  目前,收取择校费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是随着广州的财力不断增强,择校费理应逐步取消,我认为现在是在部门地区率先取消择校费的时候了!在逐步取消择校费的过程中,国家应该有专门的机构监督这笔费用的用途和流向。

  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表示:“孟浩那件事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了。”

  评:孟浩事件去年惊动

中央电视台,央视连续两晚播出孟浩事件的来龙去脉及事件的反思,同时在全国不少政协机关引起大讨论。政协制度的法制化未结束,小华因为择校费未交,前些日子被学校下通牒而面临失学,故事件并未结束。我们仍在关注小华及其他5个因贫穷交不起择校费的学生的就读问题。请省领导、市领导救救这些孩子!

  1月31日下午,广东省政协举办了新委员培训班,吴小莉等16名委员因故缺席。广东省政协秘书长杨懂表示,委员中确实有人把“政协委员”当花环、当标签,当“挂名委员”。有的委员已将任满一届,却连一个提案都没有提过,有的连重要的会议和活动都不参加。

  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仍未实现法制化,中国的人大制度从选举法、代表法到立法法建立起较全面的法律制度,既然政协委员无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要求,我们就不要太苛求这些委员啦,凭他(她)政治觉悟和道德要求就行了,即使有“挂名委员”5年会上未吭一声,说说就算,不必太认真。(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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