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捍卫选举自由需扫黑除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1:37 新京报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通州警方从2月3日开始掀起新一轮“打黑除恶”高潮,包括村痞恶霸、敲诈勒索在内的违法犯罪者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让人耳目一新的是,那些干扰破坏基层选举、以流氓恶势力操纵选举的人员此番也被列入了打黑除恶的“黑名单”。

  长期以来,一提到涉黑犯罪,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那些以暴力手段欺行霸市、横行乡里、聚众斗殴、滥杀无辜的行为,从已有的案例来看,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涉黑犯罪者,也主要集中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笔者尚未见到纯粹的以干扰或破坏选举为犯罪内容的涉黑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章中,而干扰破坏选举的犯罪,则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专章之中。这种做法虽然只是从立法技术和形式上进行规定,但人们由此存在一种误解,即以为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不是涉黑犯罪。

  但事实上,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不断出现被地方黑势力或者宗族势力把持、胁迫或者干扰的现象,少数人操纵一个群体,并采取暴力威胁、利益引诱、贿选等手段,干扰选民意志,破坏选举秩序。这种破坏选举的行为之所以得逞,全然得益于少数黑恶势力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从各地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破坏选举者即便最后被以破坏选举罪处罚,也只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结果,对于利用暴力和有组织的黑势力进行破坏的现象,司法机关通常没有按涉黑犯罪来处罚。

  按照《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法律规定的起点刑就是三年,最高为十年,如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犯有其他罪,则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以此推论,如果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干扰或者破坏选举,至少应当对其追究前述两项罪名。

  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地破坏选举的案例可以发现,涉黑势力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和破坏方式越来越复杂,后果越来越严重。

  如何以打黑除恶的方式来消除这些黑势力对选举工作和选举秩序的破坏,已经成为摆在社会管理者面前的严峻话问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中国人大多重财产和人身权而相对忽视民主权利,因此,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选举中,如果那些有组织的黑势力团伙仅仅是破坏选举秩序,这种行为很难引起公民足够的警惕,由此产生的举报也少很多。

  正是这种观念导致的忽视和纵容,助长了当前少数黑恶势力操纵选举、破坏选举的气焰。

  现在,北京通州警方宣布将干扰破坏基层选举、以流氓恶势力操纵选举的人员列入打黑除恶的“黑名单”,是基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而提出的有力措施。

  保护选举秩序和选举权,就是捍卫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政府在履行这一义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普及民主观念,保障选举自由,更需要排除干扰,维护选举秩序。对那些倚仗黑势力破坏选举者,必须以打黑手段彻底治之。

  □陈杰人(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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