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翔:公共场所里的安全套没有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1:37 新京报

  近日,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规范》中规定: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月4日《京华时报》)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显然,安全套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在卫生部制定《沐浴场所卫生规范》之前,不少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条例,将“沐浴场所”确定为必须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场所之一,经营者如果拒绝放置,还可能面临有关部门的处罚。

  在防治艾滋病的大语境下,安全套进沐浴场所似乎显得理直气壮,但是在显示操作中,仍然有些气短的迹象。上述《规范》中出现的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要求,使安全套再次成为“敏感词”,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

  一直以来,安全套似乎只能合法合理地藏身于医疗机构和住家私宅之中,而一旦现身公共场所,便马上成为卖淫嫖娼等龌龊交易的招牌。日久天长,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个个身负“原罪”。

  自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国家战略层面考量之后,务实的政策不断消解着传统的道德律令,“安全套”正日渐卸下沉重的“原罪”,而以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新面目示人。不过,社会意识的转变总是缓慢的。

  法律上的原罪可以相对容易地卸去,但道德判断中的原罪却不容易淡出。即使是对安全套进公共场所表示宽容理解的人们,也时常以“次道德”命名之,仿佛公共场所里的安全套终究在道德上低人一等。

  在我看来,让公众普遍接受“安全套无原罪”的观念尚需时日,但要让执法部门和经营者接受这一观念却刻不容缓。因为,如果一些身负打击卖淫嫖娼等重任的执法机关仍习惯于视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为线索顺藤摸瓜,那么沐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压力下只能选择抵制卫生部门的规定;而如果沐浴场所的经营者为证明自身清白拒绝放置安全套,那么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机关的传统取证思维模式。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某些城市,卫生部门已制定了安全套进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定,但现实执行中处处碰壁,问题往往就出在一些执法机关和经营者脑海中抹不去的“原罪感”上。

  安全套只是一项普通的发明、一个保护人身健康的惯常工具。在公共卫生领域,其积极作用有目共睹。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是卫生部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都在努力使安全套享受“无罪推定”的待遇。执法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率先将这种“无罪推定”付诸实施,这对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大有裨益。

  □羽翔(北京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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