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之:真正该改的不是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9:55 南方报业网

  文/迅之

  省政协委员江涛前日在政协分组讨论时炮轰了电子眼测速罚款行为,认为一些县的交警部门已经将测速罚款当成了创收手段,因为有一半罚款会返还到交警手中。江涛委员将这种行为称为“洗钱”,而一些驾驶员则将对违规者拍照罚款以进行分成的行为称之为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车匪路霸”。看来,交通乱罚款行为并不因科技手段的进步而有所收敛,甚至还可能使执法者有更多的理由来进行违法行政。

  近年来,作为一项先进的交通管制措施,电子眼测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了。这一措施的初始目的本来是规范交通行为,可惜一些与现实的脱节之处成了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发财的“香饽饽”。比如在公路限速标准上,大多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是六七十年代制定的标准,有很多地方还是限速30公里、40公里,造成了司机稍不注意就“犯规”,而犯规的后果就是被罚款;更有甚者,部分地方还故意在一些路段设下限速陷阱,以此来争取多罚款。

  多罚款、乱罚款行为的存在一定是与罚款者利益相关联的。一些交通管理部门之所以热衷于到处设立电子眼,就是借“整治交通秩序”之名行“大肆敛财”之实。这既与过时的限速规定有关,也与当前的财政开支方式有关,比如在相当多地区实行的就是地方财政按比例返还交通罚款的制度,其结果就造成了“罚款政绩化”、“政绩收益化”,及至“收益扭曲化”。

  照常理而言,电子眼测速罚款制度如果应用得当,符合常情,会有效地约束交通违规行为,保障交通秩序安全。但是,技术毕竟只是技术,技术所发挥的作用全在于技术使用者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如果这个理念是为民服务,那技术的导向就是“善”;如果这个理念是为恶性膨胀的不合理利益服务,那技术的导向就自然演变成了“恶”。有道是“善恶之分,一念之间”,但如何约束这个“念”的朝向,则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我们既不能由于技术可能造成“恶”的后果就不发展技术,也不能因为技术有“善”的可能就滥用技术。出现了问题不能走极端,搞“因噎废食”式的大开大合,而是要从制度上着手,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截断不法利益的获得机会,以使得技术的利益导向是公共性的,而非私益和片面性的部门利益。

  解决电子眼测速的乱罚款问题,就是要从根源上着手,改变过去那种罚款与部门收益、个人收益紧密挂钩的激励制度。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一制度只能造成乱罚款成为“现象”,过去没有电子眼时是如此,如今大量采用电子眼依然不曾改变。所以,该改变的不是电子眼本身,而是那些不尽合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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