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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地方各级人大应客观评价法院工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10:25 法制日报
法制网评论员 在地方“两会”相继召开之际,与之有关的新闻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然而,对其中的一些新闻也应该理性全面解读,惟有如此,才能正确理解民主法治的含义,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近来,有媒体报道了某地地方人大否决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新闻,此新闻见诸报端后,不少媒体以各种形式加以跟进。2月3日,本报署名文章《衡阳人大否决法院报告蕴含进步意义》即代表了一些人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这篇言论的观点有失偏颇,不符合各级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实际,也未能体现监督法的精髓所在。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广大法官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付出了艰辛努力,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凸现期,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增加,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法院,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司法机关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之一,法院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的集聚地,在承载了更多重负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了更多的矛盾。“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和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工作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空前压力。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这种情况下,毋庸讳言,司法不公的现象尚未完全根绝;同样应看到,也确有一些人在诉讼中当自己的愿望没得到满足时,不能客观地看问题,一味将本该归咎于其他原因的矛头指向法院。比方说,“执行难”问题,人们看到的往往只是表面现象,那就是法院判决没有得到执行,却没有看到更深层更实质的原因,那就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一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所指出的那样:执行难,四分之一因为没有财产可执行;四分之一因为由于目前我国“财产发现机制”不健全,执行人员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追讨;四分之一因为地方保护,无法执行;四分之一才源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又比方说,一些人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在诉讼中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无理缠诉、闹诉。 看不到这种客观情况,就会导致一些人在评价法院工作时,带有比较强的主观色彩、感情色彩,往往只看到个别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没有全面辩证地看待问题。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十五”期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队伍素质、审判质效、法院改革、基层建设四个重点,突破打官司难、执行难两个难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结合有关新闻来看,包括地方人大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进行监督是正当的,但是,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之上,应当把监督视野更多地放在法院整体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中央政法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的问题上,而不能只局限于个别案件、个别司法人员的问题甚至是个别人大代表自身的涉案利益问题。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正是由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司法工作需要得到各方面更多的支持理解,所以各级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情绪化,逞一时之快,而应当珍视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权。 总之,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承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历史责任,也需要各类监督主体理性、客观、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力,惟有如此,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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