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赔钱减刑不能回避的三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14:50 四川新闻网

  作者:盛大林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赔钱减刑”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澄清“赔钱减刑”,称此事并非制造司法上的不公平,使判决有利于“有钱人”。其实法院此措施完全是从减轻被害人损失出发,“轻判”的幅度也是遵循法律许可的。据最高法院曾在2000年下发的一则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针对受害者家庭远在湖南而且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法官在判决前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也给法院送了锦旗。(据2月6日《信息时报》)

  

东莞中院的“澄清”,并没有多少新的信息。不知是不是有意回避,有几个关键的问题仍然没有谈到——

  一,另外两名同案犯是如何判的?从理论上讲,在“赔钱从轻”这一司法解释面前,被告人都是平等的。但“赔偿”是有条件的,即,首先要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就不可能享受到“赔钱减刑”的待遇。也就是说,在“赔钱减刑”这一规则面前,穷人和富人是不平等的,是贫富有别的。所以,“赔钱减刑”事实上就是富人的专利。东莞的这起案子有3名被告人,其中的一人因为事先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5万元而获得了从轻判决,死刑变成了死缓。可另外两名被告人呢?以前的报道没有说,此次的澄清还不说。试想:如果同案中的另两名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与这一名被告人完全一样,仅仅因为他们没钱可赔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他们有钱,相信不会要钱不要命)——这岂不是有钱就可以保命吗?

  二,刑事案是“双方”的事情吗?报道说,法官判决前征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同意,受害人家属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于是很多人认为:人家双方协商好了,受害人家属都同意了,局外人还有什么好说的?道理不是这样的,因为刑事案件并不是施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事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刑事案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不仅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社会和公共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刑事案件不允许“私了”,而是一般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所以,仅仅征得受害人家属的同意是不够的。由于人死而不能复生,置被告人于死地对自己也没有好处,所以受害人家属尤其是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家属往往很容易接受“赔钱减刑”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其实跟“私了”一样,是对公义的出卖。

  三,此案公诉人跑到哪里去了?先后几次报道中,都没有出现公诉人的说法,甚至都没有提到公诉人。可法官和支持“赔钱减刑”的人们似乎忘了:这起诉讼的主体即刑事部分是公诉人提起的,在刑事上对簿公堂的双方是公诉人和被告人。分明是刑事上的量刑,法官却把公诉人晾在一旁,去找民事原告方“商量”——征求过公诉人的意见吗?公诉人要求判死刑,法官却以附带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因来“从轻”,这是什么道理?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和公义的,它不能为了某些人(包括受害人)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公共利益。如果公诉人接受了“赔钱减刑”的判决,那就说明它“公”得不够;如果公诉人不接受判决并以公义的名义提起抗诉,那么法官除了那条司法解释还能拿出令公众信服的理由吗?

  我当然知道,“赔钱减刑”乃至所谓“诉辩交易”也有一些好处,比如节省司法资源、客观上有利于受害人或者家属等等。但如果刑罚与金钱直接挂上了钩,那么公平就无法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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