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人大代表须首先对选民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02:23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对选民负责,建立与选民直接沟通的机制,然后才具有监督政府官员的资格和能力。如果人大代表不接受选民的监督,那么赋予人大代表单独约见政府官员的权力,无疑是为“权力交易”埋下伏笔

  四川宜宾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制定《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单独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新华社2月6日)

  这一制度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补充。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工作往往体现在集体监督和会议监督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力。但是,这样的监督模式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人大代表在平时发现问题,单独约见政府有关负责人,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矛盾。

  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假如

人大代表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无法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约见政府官员,那么,不仅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转化,而且会出现“权力交易”现象。所以,在赋予人大代表单独约见政府官员权力的同时,还必须赋予选民直接约见人大代表的权利。换句话说,当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单独见面之后,人大代表必须向选民说明会见的细节,公布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只是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约见政府官员,而人大代表无须跟选民见面,或者选民无权要求人大代表说明会见的情况,那么,人大代表的权力就会发生异化,选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普遍民主制度。由于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尚不健全,基层人大代表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但无须向选民述职,也无须随时接受选民的质询,所以,如果人大代表的权力过大,那么,选民的利益很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只注重扩大人大代表的权力,强化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而忽视了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性,那么,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特殊的利益群体。现实确实存在这方面的怪状,某些人大代表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横行霸道,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开车违章可以不受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获得优势地位,甚至在被检察院起诉的时候,也可以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检察机关公诉人施加压力。所以,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同时,必须对人大代表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防止人大代表成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殊人群。

  可以设想,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之后,选民可以随时进入人大代表办公室反映意见,人大代表定期到自己所在的选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果这样,那么中国的民主政治就会欣欣向荣。反过来,如果人大代表高高在上,并且被赋予了单独约见政府官员的权力,那么,人大代表不但不能很好地履行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职责,反而会在各种政治利益诱惑之下,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出卖选民的利益。

  所以,笔者主张坚决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强化人大代表的集体监督制度。与此同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定期与选民见面,选民可以随时约见人大代表,反映自己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

  简而言之,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对选民负责,建立与选民直接沟通的机制,然后才具有监督政府官员的资格和能力。如果人大代表不接受选民的监督,那么赋予人大代表单独约见政府官员的权力,无疑是为“权力交易”埋下伏笔。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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