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立:人大代表缺席谁来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4:46 新京报

  《海南日报》2月6日报道,正在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发出通知,要求人大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除患病、出国或经团长审核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同意以外不得请假。

  海南省人大的通知,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代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出发点无可厚非,这种做法也并非首创,例如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曾制定包括“考勤制、考绩制和述职制”的“三制”来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

  对于长期以来一些人大代表无故缺席会议,的确需要拿出应对的措施。但是,将人大会议与普通行政会议等视,以行政命令式的方式要求代表参加会议,缺乏法律依据,值得斟酌。

  根据《宪法》,人大会议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而人大会议就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这样的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履行自己的代表权力时,不受任何组织、人员的限制和指导。

  如果人大代表认为不出席会议确实是因为维护选民利益,那么他便有权力不出席。衡阳市人大否决当地法院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许多代表没有出席会议(据2月1日《南方周末》),这些代表以自己的行动已经表明了态度,沉默也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出席会议来检验代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无论是海南的代表请假制还是当阳人大的“三制”,都隐含着一个惯性思维,那就是“我可以管代表”。当阳常委会认为自己有权力考核代表,却忘了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层级低于人大。

  海南管理人大代表的机构甚至是会议秘书处,秘书处是大会服务机构,由它来管理人大代表,就是将人大代表视为自己的下级,这与人大代表的地位极不相称。在这样的惯性思维指引下,并不能保证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力,反而可能会给人大代表产生一种压力,影响他们行使权力。

  那么人大代表就可以随心所欲吗?当然不行,有人能够管理和监督人大代表。《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只有原选举单位或选民才能决定人大代表是否代表了自己的利益,是否认真履行了代表职责。如果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不认可,就可以通过罢免程序加以罢免,及时更换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大代表。所以要督促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加强选举单位和选民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让人大代表的行动全面的展示在选举单位和选民面前,让选举单位和选民来实现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人大代表,可以获得较高的到会率,但对推动政治民主却仍然没有多大作用。

  □陈东立(北京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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