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艳:城市外来工的就业与报酬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14:41 光明网

    作者:王美艳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分割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若干制度,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户籍制度有所放松,城市福利体制开始改革,劳动就业也逐渐市场化,劳动力的流动性愈益加强;原来主要集中在农业的劳动力,开始向农村非农产业、小城镇甚至大中城市流动。但是,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革,它仍然像一道无形的“墙”,决定着城市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的不同身份。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并不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对待。这种不平等对待主要表现在,外来劳动力和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工资存在差异。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外来劳动力大多数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从事非熟练性的劳动。即使干的是完全相同的工作,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外来劳动力得到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相对也会较低。平均起来,迁移者的工资仅是非迁移者的80%,而且迁移者在住房、健康保险和

养老保险方面得到的待遇,也明显差于非迁移者。

  这两类劳动力在就业岗位分布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所2001年五城市劳动力调查,在外来劳动力中,作为自我雇佣者的比例比城市劳动力高39.63个百分点,作为非公有单位工人的比例高15.36个百分点,而作为公有单位职工的比例则低55.02个百分点,作为非公有单位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占的比例也很小。相应地,城市劳动力成为公有单位职工的比例很高,作为自我雇佣者和非公有单位工人的比例都较低,作为非公有单位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最低,与外来劳动力的比例差别较大。其次,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差异也很明显,而且在所有的岗位上都是如此。总体上,城市劳动力平均小时工资比外来劳动力高40.74%,其中作为自我雇佣者高21.88%,作为公有单位职工高49.48%,作为非公有单位工人高37.19%,作为非公有单位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高51.47%。

  我们知道,两类劳动力在人力资本上具有十分显著的差别。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16岁及以上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77年,而城市中以务工经商为目的的同一年龄组外来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8年。两者人力资本水平的差异,无疑是造成其就业岗位与工资差异的原因之一。

  在教育水平之外,对外来工的歧视也是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工之间报酬差异的重要因素。根据计量经济学估计,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显著低于城市劳动力。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小时工资收入差异中的41%,由就业岗位内的工资差异构成,而其余的59%则由就业岗位间的工资差异引起。在就业岗位内的工资差异中,61%是可以由人力资本等个人禀赋特征得到解释的,其余的39%则不能由个人禀赋特征给以解释,通常被认为是歧视造成的。也就是说,外来劳动力在相同的就业岗位上工资低于城市本地劳动力的部分,39%应该归因于户籍身份的差异。在就业岗位间的工资差异中,54%可以被个人禀赋的差异解释,其余的46%则属于不可解释或歧视部分。这样,总算起来,总工资收入差异中的57%,是可以由个人禀赋差异所解释的,而剩余的43%则属于不可解释部分。

  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歧视,是经济转轨时期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健全的产物。就业岗位分布分析结果表明,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就业岗位的差异,近一半是由于歧视引起的。歧视使得很多外来劳动力来到城市后,不能在所谓的“单位”找到工作,只能进行“自我雇佣”,做小商小贩、或做一些临时性的服务性工作。自我雇佣者通常收入很低而且相当不稳定,更谈不上享有任何福利待遇。即使一些外来劳动力能够找到“单位”工作,通常也只能在城市非正规部门或非公有单位就业,他们很难进入公有单位。就业于正规还是非正规部门、公有还是非公有部门,成为区分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尺度”之一。公有单位的职工通常能享有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工资收入稳定,而很多非公有单位不为其职工提供上述福利或仅提供较低福利,工资的稳定性也较低。这都会影响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差距。

  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即使就业于相同的岗位,两者的工资也有差异。同样,这种差异也由人力资本差异和歧视两种因素引起。人力资本对同一就业岗位内工资差异的影响不难理解。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就业岗位内工资差异的39%(占总差异的15.96%),是由歧视等不可解释的因素引起的。同一就业岗位内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可以是多方面的:第一,在所有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雇主仅仅因为外来劳动力不具有城市“身份”,而支付给外来劳动力低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纯粹意义上的歧视;第二,外来劳动力进入单位后,通常从事最底层、最低级的工作,即使有足够的工作能力,也很难有机会进入管理层,或者从事需要较高技术的工作;第三,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在政策方面得到区别对待。由此,消除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提供给他们公平的竞争机会,给予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同等的政策,对于缩小两者的工资差距,是至关重要的。

  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之间的全部工资差异中,人力资本差异解释了其中的57%。另外,不论是就业岗位间的工资差异,还是就业岗位内的工资差异,都有相当大部分是由人力资本禀赋差异引起的(分别为54%和61%)。这样,消除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差距,缩小两者人力资本水平差距也不失为缩小工资差异的一条重要途径。

  城市化是任何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通常,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和福利、受教育机会和质量,以及就业条件和居住环境不断融合和趋同的过程。虽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移民在刚刚进入城市的一段时期里,在上述方面与城市的原住民存在着差距,但是,如果没有制度性和系统性的扭曲,则这些差距将逐步缩小。然而,在存在着户籍制度,并且几乎城市所有的公共服务、公共政策,甚至企业行为,都与户籍制度本身的排他性质相关的制度环境下,移民却会被排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流之外。

  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体制,虽然伴随着整体体制改革,户籍制度也或多或少得到改革,但是,这一制度安排把城市享有户籍身份的原住民与不享有户籍身份的外来劳动力区别对待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并且造成国内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者,处于经济、社会和人文的边缘化地位。要改变外来劳动力的这种地位,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消除户口的“含金量”,剥离户口的福利含义,使户口仅仅执行人口登记和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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