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广州废除公处值得每位执法者学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08:59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日前,广州天河警方召开公开处理大会,首犯沈某等43名涉案人员被送劳教一年半至一年不等。和过去不同的是,这次公处现场涉案人员没有亮相,这在广州还是首次。

  (2月15日《新快报》)公开处理大会涉案人员缺席,这种情形在国内开了先河。令人自然想到,前不久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违法人员,在一片批评声中,有关人员还声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广州警方的这一举动,反映了广州警方对于涉案人员权利保障的重视,体现了他们在细微处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

  不过,我们仍然注意到公开处理大会现场一名警官的话,他说,此次公开处理大会因涉案人员太多,故没有安排将他们带到大会现场。

  而且,对于此举是否有“人性化操作”之意,警方也没有明确表态。在今年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曾提出“警方在广场或商业繁华地区对违法犯罪人员举行公开处理大会是否恰当”的质疑,所以人们希望广州警方能真正形成不把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内在的意识,永久地废除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做法。因为,彻底废除游街示众,值得每个执法者理直气壮去说、去做。

  之所以要废除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是因为违法犯罪人员尽管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仍然应当得到尊重,他们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障。在古代,对于犯人的羞辱是一种刑罚,中国古代就有髡刑、耐刑等耻辱刑,但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随着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人们已经认识到“人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康德语);人们也意识违法犯罪人员也是我们当中的一员,是我们的同类,我们如何对待他们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如何对待自己。因此,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在任何时候,他们的人身都不能成为威慑的工具。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机关也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反对将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和进行“公开处理”。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而1988年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发出通知,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这里尽管严禁的“游街示众”,但从立法精神来看,所有对违法者的公开“亮相”处理,都是应该反对的,而且从效果上看,在公开场合处理违法者,意图是形成围观和震慑,这就是一种示众,已经违反了上面的规定。

  所以,从根本上讲,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的做法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过,在这个常识需要普及的时代,我们希望广州警方能拿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断然地对“公处大会”说“不”,从而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公处大会”。如此,广州警方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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