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琳:加班费不仅仅意味着钱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1日10:25 东方网

    作者:艾琳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2月20日《新华网》)

  关于节日加班需要开支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这几年可以说是年年说,年年没有解决好,即便是很多地方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在媒体进行了公布,其执行效果也并不明显,不支付加班费的单位或企业,仍然很多,这一点,从网友的留言中也可以看出。

  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是一些用人单位“节约”开支、增加“利润”的惯用伎俩,效益差的用人单位,以资金为借口,少付或不付加班费,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则以“效益好、工资高、想来单位就业的人员多”为要挟,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职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因此,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近年来,虽然各级工会、劳动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检查、监督力度,加班不付加班费的现象有所改变,但是,变相不支付加班费或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仍然随处可见。

  从表面看,是否支付加班费,只是一个“钱”的问题,支付加班费,加班的职工可以多拿到一些“钱”,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职工就可能拿不到或少拿到一些“钱”。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是否支付加班费,并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

  首先,是否支付加班费,意味着法制环境的建设问题。一份加班费,包含着对法律的尊重,包含着法律的尊严,包含着对劳动者的劳动的肯定。让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为企业、单位劳动,就应当也必须支付额外报酬,这已经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共识。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既然劳动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加班费,就不仅仅是少支付职工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对法律的尊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就是对法律的践踏。所以,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直接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法制环境、法制意识问题。

  第二,是否支付加班费,意味着劳动者的地位问题。我们常说,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其中,加班费问题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职工加班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就是找出各种理由来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这充分说明我们的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尊重问题,对劳动者地位的肯定问题。如果是一个真正尊重劳动者、爱护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地位的用人单位,是不会在加班费问题上与职工“为难”的,是不会克扣职工加班费的。所以,提高劳动者的地位,是否能够依法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

  第三,是否支付加班费,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凡是克扣职工加班费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临时工、农民工、短期工用得较多的单位。由于这些用人单位所用人员,一般都缺少社会地位,人员也大都来自四面八方。不象一些大企业、老国有企业,职工在一起已经多少年,形成了一股比较团结的力量,在遇到侵犯他们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通过集体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那些临时工、农民工多的用人单位,往往形成不了力量,因此,损害、侵犯职工行为的现象相对比较严重,什么加班费、特殊岗位补贴等,一般都不能到位。因此,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还是一个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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