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亟待升格为法律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8:16 法制日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月25日,2007年“两会”召开前夕,记者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话题,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详尽介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刚性监督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以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反复论证,决定在检察改革中以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三类案件”为突破口,从有可能制约检察权规范运行的“五种情形”入手,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在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制度创新,却涉及一系列宏大的理论问题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项政治文明成果,其理论基础涉及政治文明理论、宪政理论、民主监督理论、保障人权理念和检察权制约原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3年半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选任人民监督员应有公道正派的良好素质(主要是良知与理性)、一定的文化、法律知识或政策水平,但并不应当苛求后三者同时具备。另外,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实践中仍在探索,有的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有的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的由检察院与推荐单位商定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对试点中的这些多种模式的探索,亟待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研究,形成一种优化模式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范。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与理论的良性互动,必将大力推动其立法进程,最终以法律形式全面确认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就必将水到渠成

  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性质、组织模式、产生条件和职权范围,又要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具体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从法制化的层面全面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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