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荣:地方志收录罪犯是好心办坏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2:44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军荣

  安徽滁州地方志收录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引发争议,市民称一旦入选会给家属带来持久的影响,可能一辈子抬不起头,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人物志征集线索仍在进行之中(据《新安晚报》3月6日报道)。

  地方志为何要收录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无非是想达到警戒世人的目的。但我以为,地方志收录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是好心办了坏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由是观之,编纂地方志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而收录犯罪分子显然达不到这样的目的,这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罪犯犯罪,自当依据法律处置,而将其罪行入选地方志,势必给其按上二次“惩罚”,而且往往是永久性的。这是对其的量刑过量,不符合法律的处罚要义。更为重要的是,将造成对其家人的过度伤害。本来,家里有人犯罪,已属于不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淡出记忆,而记载入地方志,将使当地人人知晓,并深入记忆,时时被人提起。这对其家人的生活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严重的会影响其学习和生活的质量。这对犯罪分子的家人是不公平的。

  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让其改造,最终成为“新人”。而纳入地方志,对其的改造将带来影响,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从此拒绝改造,甚至走向反面,因为他们可能会因此对生活丧失信心。一旦他们出狱,他们如何能够面对乡里乡亲?他们将如何再次融入社会?如果他们自暴自弃,并以更加仇恨的心态看待社会,可能会以更加仇恨的行动报复社会。这对社会和民众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是得不偿失的。犯罪分子一旦刑满释放,与普通公民并无二致,他们难道还要背负地方志里记载的耻辱而前行,甚至带入坟墓里?

  再者,“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也难以把握。因为没有科学的标准,如果地方志办公室认为犯罪分子“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而其家人却认为达不到,如何评定呢?依我看,如果一定要编,也要首先征得本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及授权才可,否则,至少,这样的做法已不具有人性化的特点,人们又如何从地方志里得到教益呢?

  古语里有“鞭尸”一说,而地方志收录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则无疑是“鞭罪”,其本质也是相同的。

  地方志收录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是好心办了坏事,应该赶紧停止。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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