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朝朝:政府采购如何用好纳税人的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1:25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汪朝朝

  政府采购是公认的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政府采购还是一项崭新事业,如果不廓清政府采购价格上的是是非非,如果不明晰现象事理,客观上是会危害这一改革事业的。

  新年伊始,“政府采购”再起是非,焦点是“政府采购价格高”:继广东省人代会上来自各部门的人大代表纷纷诉说“吃了政府采购的亏”并引起舆论热议后,近日的《中国青年报》、《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等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均发表有关访谈类报道,剑指“政府采购价格高”,一时间,政府采购为何“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的评论充斥各路媒体。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似乎已成一种定论。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者,在笔者的工作经历中,也时而遭遇“政府采购价格反而高”的议论。我不否认现实中这一问题的存在,但是,“个例”的存在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形,非常态的东西更不应作为常态来认定。正如一个发达的城市仍然存在落后却不能认定它落后一样,我们需要做的是矫正和弥补,而不是否定。

  政府采购是一项管

理财政支出的国家制度,其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推行这一制度使得过去千家万户式的机关团体的自行采购被叫停,这意味着各机关单位的采购权被剥离,但并不等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揽大权”,可以随心所欲地“集中腐败”。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精神,并不是简单地将过去的“各自采购”归属于另一方直接采购,而是用集中采购的手段,让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一种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共同操作,法律还专门赋予了采购人(采购单位)权利。事实上,失去“业主”地位和相应权力的采购单位,最容易以一句“价格高”来表达失落甚至规避政府采购。而我们所看到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显然忽视了采购人的责任,把集中采购机构误认作可以擅自作主的独权机构。

  笔者并非否认有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客观存在。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在“协议供货”这一采购方式中,由于其经常性、零散性决定了“一次招标,全年定购”的采购特点,市场的变化常常使原约定的优惠比率不足以体现原优惠动机,加之定点供应商诚信失缺而管理没有跟上等原因,于是“价格高”的问题出现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之方式,它不是垄断。———从财政支出的角度上,整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公器机关属于一个采购单位,对于其零散而经常性的采购行为实行按协议价供货,既节约资金又方便管理。在西方国家,甚至连公务员出差乘机都实行政府采购,因为他们与“定点”的航空公司有供货协议。况且,定点采购是在一地供应商中通过招标选优产生的,因而它不存在行政垄断和政策歧视。

  在一片议论声中,我们还不能忽视这样的一个问题:政府采购节约了多少资金很少有人提起,反而当政府采购带来的节约昭然在目的时候,又有人批评“政府采购只是一味讲节约”,不久前就有知名专家在知名媒体撰文说“政府采购正在走进一味谋求节约的误区”,———这同样不是事实!政府采购讲求“节约”没有任何过错,谁也没有说过其“节约”是无原则、不要质量的节约。正如我们国家提倡和谐社会但并非一味“和气”而不要原则一样的道理。

  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不仅是《政府采购法》作出的法律要求,更是政府采购机制使然。因为政府采购制度精神的本质是竞争,公开招标被作为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投标又以竞质竞价为核心。如此,岂有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之理;倘若有之,当应查究。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政府采购,是公认的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政府采购还是一项崭新事业,如果不廓清政府采购价格上的是是非非,如果不明晰现象事理,客观上是会危害这一改革事业的。我们的政府采购还是刚刚开了个头,任重道远,由不得半点耽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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