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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物权时代堂堂正正做有产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5: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物权法》呼之欲出,专家称将深刻影响百姓生活,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 点睛 毋庸置疑,《物权法》的制定,注定要载入中国立法史的史册:它非常罕见地“怀胎”了将近14年,辗转5年,史无前例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七次,它的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开门立法”。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首部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典,也是迄今为止招致最多议论的民法草案,它甚至因为一个人的一封信而差点中止了立法进程———2005年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由此开展了一场《物权法》“姓资还是姓社”之争。3月8日,《物权法》草案又一次提请人大审议。在此次“两会”召开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员就指出,目前《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从政治角度而言,这将结束15年来持续不断对中国私有财产的辩论。中国的私有财产其实在80年代中期就大量出现,现在通过法律不过是将它上升到同国家财富和集体财富一样共同受到保护的地位,虽然思维上的变化并不很多,但它具有很高的政治含义。 那么,《物权法》究竟是怎样一部法律,它的诞生需要经过如此漫长而又曲折的历程?它的制定对中国社会以及百姓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可以凭借它对未来生活进行怎样的构想和期待? 刘志刚 3月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一夜之间,“物权”一词再次成为了传播在祖国大江南北的热门关键词。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上至法律界专家,下至普通百姓,大家都在谈论着这个话题。物权,物权,一部法律的出台为什么会引起法学界以及平民社会如此大的震动,这部法律又将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什么呢?作为《物权法》提案最早的人员之一,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王翔如此说:《物权法》可以改变中国人不敢露富的心态,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堂堂正正做中国的有产者,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创造财富。 保护私产让有产者吃下定心丸 18世纪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 物权,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房子、车子甚至一个书包一件衣服的占有。这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宪政寓言是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伟说:在我们的思想中,似乎总认为私人财产的地位不如国有和集体财产;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没有“私人”的概念,只有“自然人”或者“公民”,而《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就从根本上扭转了私人财产不受重视的思维惯性!让私有者吃下了定心丸。 平等保护个人私产变得堂堂正正 在中国,一些提前步入中产阶层的人,却不敢露富,总是担心个人财产受到方方面面的侵害。 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就此,草案规定,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的提法,让“个人私产变得更加堂堂正正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1月16日在“《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上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生存。例如,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民之大幸没物权就没体面生活 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认为,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 王家福说,《物权法》的制订有几大意义:第一,维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物权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是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这个人的生活是非常拮据的,是难以想象的。 王家福说:“我认为《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制定《物权法》是民之大幸、民之大福,是给国家造福,给人民造福。” 法律保障奠定社会和谐的基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物权法》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展望篇 《物权法》不会洗脱第一桶金“原罪” “物权法只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省高院副院长谢勇昨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物权法的制定并不会帮助某些人洗脱为谋求所谓的第一桶金而存在的“原罪”。 《物权法》与“拾金不昧”不矛盾 记者:《物权法》有规定,拾到别人东西,可以索要保管费用。是不是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 谢勇:这里有一个前提,《物权法》条文已经规定:丢失财物的人,在寻物启事中有承诺的要兑现承诺;没有承诺的,并没有说拾取财物的人就一定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所有权人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等支出必要的费用,譬如捡到一自行车,停在单车棚里,单车棚要保管费,停车费由失主交,这个应该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道德的。同时,拾取人如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保管费,也无权向失主按承诺的要求兑现承诺。 不会洗脱一些人的“原罪” 记者:现在民众可能有这样一种担忧,物权法会不会成为贪官污吏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这种担忧您是怎么看的? 谢勇: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物权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的财产来源是不合法的,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来追缴,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记者:有人曾经很尖锐地问,我只有一张破棉被,而你们开奔驰坐宝马,这种保护合理么?《物权法》会不会洗清第一桶金“原罪”? 谢勇:洗脱原罪,我认为这是一个假问题,或者说这个至少是模糊的问题。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他的第一桶金来源是各种各样的,这当中有的是辛勤劳动获取的,当然也有通过犯法犯罪取得的,譬如贿赂官员侵占国有资产,还有一些是通过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钻空子打擦边球取得第一桶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第一桶金来源是模糊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原罪的讨论是不会有结果的。 一个负责的政府、一个向前看的政府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证明某个个人或法人财产是非法,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查明了事实,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不能因为社会上有空传,或有各种各样的说法,那个人贪了多少或没看到他的钱是怎么赚来的,就把他的家抄了。今天你可以这样对他,明天他可这样对你,整个社会的物权秩序就乱了。所以《物权法》就是消除这种混乱或潜在的混乱,使得我们的市场经济建立在更可预期的物权制度之上。 《物权法》不会成贪污保护伞 记者:有人担忧《物权法》有可能成为贪官污吏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这种担忧您是怎么看的? 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我觉得这个问题应当说是不存在的。第一、没有《物权法》之前,贪污腐败的现象客观存在,而且相当严重。这不能说是《物权法》造成的。第二、《物权法》颁布以后,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非法的不保护,贪污的、受贿的这些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 将大大增加法院工作量 记者:有人说,《物权法》将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谢勇:那肯定。譬如强制征收的问题,强制征收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物权法》目前对公共利益界定不具体。将来发生政府强制征收公民或集体土地或房屋的争端,政府说是出于公共利益,依据《物权法》可以征收,行政相对人、公民或单位说你这个不是公共利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这里就需要法院有一个司法判断。 物权词解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立法足迹 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2年12月初审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2005年6月三审,四个月后四审 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2006年8月五审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提请审议 专访篇 提案第一人:一定会高票通过 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成为政协最早收到的关于呼吁物权法出台的提案。2002年,王翔得到答复说“准备制定《物权法》。”事隔6年,正在此间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王翔满怀信心地说:“我坚信,物权法一定会高票通过!” 昨日下午,刚刚参加完小组讨论的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被记者“逮”个正着。作为“制定出台《物权法》”的提案第一人,王翔近7年来始终关注着这部基本法的进度。“恒产者有恒心”,王翔委员认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保护财产权利,当财产权得到充分保护时,人们将充满创业和投资的信心与动力。“《物权法》离我们很近,你家的电视、你家的冰箱、你家大小车归谁所有,这就是《物权法》。《物权法》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发展,也保护每个人 的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王委员说:“《物权法》鼓励所有的人创造财富。国有资产也有一个增值的过程,也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应该淡化所有制,只要你是合法的,就应该得到保护。” 针对此前许多反对的声音,以及目前认为《物权法》不够完善的议论,王翔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物权法》。王翔委员沉吟片刻说:“6年了,《物权法》草案经过7次审议,涉及小区物业公共设施、失地农民、城市拆迁居民、集体财产等等方面,应该说已经很完备了。” 最后,王翔坚定地说:“我相信,《物权法》这次一定会高票通过!”川报集团特派记者简文敏王玲 实惠篇 《物权法》带来的实惠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 评论 财富自由时代的开始 所谓物权,直白说就是对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它正式见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物权法实际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界定产权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也就是要在“我的”和“你的”之间划分出一条分界线,在边界以内让每个人都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 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合法致富的权利和自由,可怕的是自己辛苦劳动所得转瞬之间就被侵占和剥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被认为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法》被社会如此期待。 很大程度上,英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正是得益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敢于大胆发财致富,并且“有恒产者有恒心”,社会因此实现全面繁荣。2002年,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面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以及私人财产被肆意剥夺的双重境况,物权法第一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从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四年多后,物权法蹒跚走到了诞生前夜。尽管并不完美,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依然预示着财富自由时代的开始。 说到“不完美”,那就是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争议问题过多采取了“搁置法”,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所言,“草案越审棱角越被磨掉”。比如,对何谓“公共利益”没有明晰的界定,无形当中为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留了一道口子;比如,“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没有明确写进法律,而是代之以相对模糊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比如之前规定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后来删掉了这一规定;比如农民的房子依然不能进入市场流通…… 圣雄甘地说,“善,总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我们相信,一部伟大的民法典,正在离我们越来越近,而不是越来越远。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在十八世纪留下的被广为引用的名言。皮特用它来形容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在《物权法》诞生前夜,很自然想到了这句话。这是《物权法》带给我们的一个梦,我们都是追梦人。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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