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学术自由不能无视宪法共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8:44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乔新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先生,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针对某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政协委员的言论石破天惊。学术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宪法保护。但问题在于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并非没有边界,在任何国家如果学者的言论超越了宪法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欧洲,有历史学家发表为纳粹分子翻案的学术著作,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在美国,有人公开主张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异端邪说;在日本,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政治观点,但不得侮辱天皇。所以,言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

  但是,追究公民言论责任,必须把握以下标准:

  首先,公民的言论必须已经逾越了宪法底线,对民族构成挑衅,给国家带来危害。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创痛和社会禁忌,其中折射出一个民族的屈辱和苦难。一些国家将自己民族的屈辱和苦难转化为宪法中基本的约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触及。中华民族的近代史,是一部饱受侵略的苦难史,无论外族入侵对中国国内的政治势力变化带来多大的影响,也无论外国列强的掠夺给中国工业化发展带来多少有益的启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历史事实,足以让中国人民感到羞愧。这是民族的耻辱,也是国家的耻辱。宪法中对中国近代史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个规定。学术研究可以进行各种假定,但是学术的假定必须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如果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进行各种莫须有的假定,或者先入为主,拼凑历史资料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那么,学术研究很可能会变成对侵略者的辩护,比如,某些历史学家居然美化侵略者,将一切侵略原因归咎于近代中国人不懂国际法。试问,一个生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贫苦农民,凭什么要接受西方列强制定的国际法?当那些无恶不作的外国列强推开他们的柴门,侮辱他们妻女的时候,他们凭什么必须遵守西方国家的规则,手下留情?中国的某些历史学家罔顾事实,居然把破门而入的列强的丑陋行为看做是依法办事,把中国农民奋起抗争的行为看做是不讲规则。如此荒唐的历史结论,不是言论自由,而是对先祖的侮辱。

  现在喻权域先生提出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共识,防止荒谬观点再次出现,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行为。如果我们只看到言论自由,而没有看到宪法共识,没有看到宪法中所蕴含的一个民族的共同情感,没有澄清那些颠倒黑白的历史错误论调,没有将那些玩弄民族感情的历史学家绳之以法,那么,中华民族不是宽容,而是软弱;不是大度,而是无耻。

  其次,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公民的言论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在世界其他国家,对本国或者本民族的历史十分重视,他们通过对历史的认真梳理,寻找社会共识,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历史自觉和法律自觉在他们的国家事务中无处不在。正因为他们善于清算历史,才能放下历史包袱;正因为他们能用法律的方式解决历史问题,才能坦荡地面向未来。不论是纽伦堡大审判,还是东京大审判,都是一种清算罪行的举动,也是用司法解决历史问题的最好方式。面对白纸黑字的历史判决,任何战犯都不得不低下自己的头颅。正因为中国的历史从来都没有用正义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清算,所以,在中国才会出现为外国列强翻案的奇谈怪论。

  不少学者担心,制定这样的法律会不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如果这部法律授予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的言论进行审判,那么,中华民族将陷入专制主义万劫不复的深渊。未来的法律必须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普遍共识、民族的基本价值判断进行约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揭开中国的历史伤疤,触摸民族的历史禁忌。

  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进行认真的思考,不仅仅是历史学家的事情,也是人民的共同需要。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言论自由,而不敢进行历史清算,或者任由某些历史学家造谣惑众,那么,这个社会不是一个

和谐社会,而是一个杂乱无章、缺乏共同价值判断标准的社会。走出历史螺旋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将背叛国家、颠覆祖国的人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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