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28年前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0:08 红网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3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显然,在市场经济日渐步入正轨和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逐步提高的今天,铁路部门仍沿用28年前的“老皇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仅给予伤者一次性困难补助金300元,已“相当”不合适宜。这不仅不能体现对死伤者生命权的尊重,更容易引起社会争端和矛盾。

  所谓暂行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短时间实行的法令规章。换言之,是囿于某种条件限制,在某个特定阶段或时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规来管理某项社会经济活动,而以暂行法规代之。如此说来,如果条件一旦发生成变化和成熟,就理应立即修改或废除暂行规定和条例。否则的话,暂行法规和条例就等同正式法律法规了。所以,暂行也应有一定“有效期”,时间不能过于长久。

  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暂行规定常常一旦暂行就没完没了,暂行实则演变成“长期执行”。比如说,我们应对高温的法规仍旧是47年前的;暂住证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兽医卫生检验规则也是50年前的;投机倒把暂行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距今都20年了;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就连生活饮用水标准也都20年不变了……

  战国著名法学家韩非子有句至理名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就是说,法制要与随社会发展而变通,天下则是平稳有序;法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宜,法制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很明显,这些“老掉牙”一成不变的暂行规定,已成为实现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拌脚石”。

  在笔者看来,暂行规定之所以一暂数十年,甚至长达50年,究其原因,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纵观这些暂行办法和规定,大多数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部委制订。比如说,目前执行的火车赔偿标准是

铁道部制定的。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像这样的“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和提交审议,包括修改、废止和制定新的规定,皆由铁道部来独立完成“作业”。这表明,暂行条例和规定变成“老古董”的根源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长期“充耳不闻”,不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偷懒和立法惰性的倾向。

  与此同时,一些部门长期对暂行规定和条例“睁只眼,闭只眼”,很可能是利益驱动使然。试想,火车撞死一个鲜活的生命,只需用区区300元,就算了事。像这样有利于小团体利益的暂行规定和条例,这些部门又何来动力来修改或废止呢?况且,就目前而言,对这种行政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如此以来,屡屡出现暂行规定“一暂数年”的咄咄怪事,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要想彻底根除这些不合适宜的暂行规定和办法,一方面,国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规定进行一次“大扫除”,对过时的暂行规定要立即取消,或制定出修改时间表;另一方面,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为进行积极问责,唯此,“古老”的暂行法规才会在公众的视野中永远消失。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