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领导终身负责不如决策民主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1:37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盛大林

  针对一些地方领导决策轻率浮躁,造成损失后,又因为领导干部已不在任,造成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连建伟等1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促使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提案建议,中纪委、监察部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实施以及结果的全过程负责,一旦发生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论时间过去多久,也不论决策人是否调离原工作单位,均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新京报》3月13日)

  头脑一热、胸脯一拍,“一把手”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一个重大项目是上是下。可当这个项目出了问题时,决策者要么调走了、要么退休了,再大的损失也只能由当地的纳税人埋单。这种状况确实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极大,理应进行治理。应该说,政协委员们的上述提案既有针对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想起来,笔者却又不敢对这种设想寄予厚望———

  一、制度本身有局限性。首先是责任难以界定,一个项目上马后,历经几届领导,加之环节很多,往往就成了糊涂账。再者,如果原决策人仅仅是平级调动或者退休还比较好办,如果是升迁了,就很难办。比如,某县委书记的重大决策,多年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而且造成了很大损失,可此时他已经升任市委书记甚至省委书记,还能追究他的责任吗?由谁来追究呢?

  二、责任追究了又能如何?有些重大决策一旦失误,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几十亿的投资付诸东流、一个地区的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等等。这样的责任,当初的决策者能负得起吗?即使把他千刀万剐,又于事何补呢?

  大错一旦酿成,损失就难以挽回。因此,预防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比惩治重大失误的决策者更重要。而决策失误经常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机制,比如权力过于集中、决策非民主化等。其实,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应该在人大,而不属于某个或某些领导干部。

  法律之所以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归于人大,主要就是因为民主决策有一个最大的好处,那就是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决策失误。民主决策必须履行很多法定的程序,比如充分酝酿、充分论证、充分讨论,这些都能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当然,民主决策也有失误的时候,但即使出现了失误,也应该由全民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拿承担不起责任的某一个人问罪。

  重大事项决策权属于人大虽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何谓“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标准,以至于人大的这项权力几近旁落。就拿重大工程项目来说,几十年来,只有三峡大坝等几个重大项目是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而这几个项目也还是国务院“主动”提交的。实际上,应该由人大决策的重大事项远远不止这几项。

  因此,要解决重大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根本的办法不是决策者的“终身负责制”,而是决策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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