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减少死刑的适用不能从贪官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杨涛

  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昨天《羊城晚报》)

  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这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一个重大举措。然而,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

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在2004年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后,没有再对贪官适用过死刑立即执行,而这几年,贪官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当年胡长清、王怀忠的数额。所以,我以为,正是看到了这种趋势,代表委员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然而,尽管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已成为共识,但唯有一点是不可接受的: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

  道理很简单,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掌握了社会上的大量资源,而公共权力的滥用就不仅仅是给贪官带来不义之财,给国家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滥用会给需要公共资源的公众带来损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比如一个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只是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而一个贪污救灾款项的贪官就不仅给国家带来损失而且还会给受灾群众造成生活不便,并且给政府的权威带来损害。所以,如果普通的经济犯罪都没有减少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而先对贪官减少死刑的适用或者废除死刑,无疑是不公平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时甚至比一些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比如一个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三万元的犯罪分子其危害性并不比一个贪污受贿几千万元的贪官大,前者可能被判处死刑后者却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也不合情理。

  更重要的是,在法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还猖獗的今天,从贪官开始减少死刑适用,很容易被民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更何况,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贪官凭借其以往四通八达的关系网,想方设法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诸如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一样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不判处死刑,人们也担心他们无法受到惩罚,从而鼓励更多近官员走向犯罪道路。

  所以,我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说法,就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但我们不光要看听法院怎么说,也要看他们怎么做。2006年有202名厅局级干部“落马”,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贪污受贿百万以上的案件623件。专家预测,“2007年将迎来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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