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樵:政协章程并不保护渎职委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0:07 红网

  日前在博客上呼吁“取消巩俐政协委员资格”的艺人周颖已委托律师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投递民事诉讼状,以“不作为”将巩俐告上法庭。周颖称,状告巩俐“是要为娱乐圈寻找新的有思想、有担当的发言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陈驰表示:状告巩俐“不作为”被受理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政协委员受《政协章程》的保护和约束”。(3月16日《成都晚报》)

  至于巩俐有无资格继续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笔者无权妄断。但既然有公众认为巩俐在担任本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未能履行基本职责,甚至根本就缺乏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基本能力,而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取消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我想这无论如何都算值得可喜的好事。

  确如法学专家陈驰所说,公民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所享有的“受保护权”虽不像

人大代表那样具体化,但其“资格权”、“履职权”必须受到依法保护无疑。可又须明白的是,如果政协委员无能、未能履行政协章程所规定的基本职责,显然就不具备担任政协委员的起码资格,而不具备担任政协委员起码的资格的人,《政协章程》还有什么理由保护其委员资格呢?

  《政协章程》第21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本章程的义务”又指什么呢?就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简言之“参政议政”。既然身为政协委员,却又无能和没有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义务,则就等于违背《政协章程》和渎职。而《政协章程》第28条就规定:“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资格”。那么不能履职、无能履职的政协委员,难道不是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表现之一吗?如果承认不能履职、无能履职亦属“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行为之一,则对其处分就理所当然。

  就公民周颖追究“不作为委员”巩俐的民事责任一事而言,这种既非“民告官”(政协委员不是官员)、又非权益侵害(并无直接侵害行为)的事由诉讼,确实很难获得法院的受理。但在我看来,如果法院拒绝或无权受理周颖的诉讼请求,那就不妨直接问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为《政协章程》中“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规定”之规定,表明全国政协委员乃由全国政协常委会协商邀请所产生。那么“解铃还须系玲人”,政协委员中夹杂“不作为委员”,政协常委会既应担当失察之责,更须认真处理问题。

  就我看,无论这起“特别诉讼”结局如何,至少将起到这样两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是对至今仍然职责模糊、懒惰无为的政协委员的一记警钟——“花瓶委员”、“南郭委员”再也难混下去了;其次是对全国和地方政协常委会的提醒——“重名不重实”的选人观害莫大焉。

稿源:红网 作者:马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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