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生:物权法立法虽艰辛实施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1:4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鲁生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今日本报)

  对于物权法的通过,人们用了许多美好的字眼来形容,诸如“迈向政治文明的重要一步”“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里程碑”“中国民法典诞生的关键一步”等等,这不仅充分说明物权法出台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而且也充分表明了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殷切期待和热切盼望。

  回顾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可谓异常艰辛。从萌生物权立法构想,到物权法瓜熟蒂落,正式成为法律,辗转13载,经历8次审议,其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不计其数。一些专家、学者、立法人员呕心沥血、一丝不苟,由少变老,由青丝变白头。当然,伴随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也在飞速发展,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也在日益觉醒。正所谓“我们与物权法一起成长”!

  不过,对于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来讲,物权法的立法过程虽然艰辛,但物权法的制定仅仅是一个良好开端,仅意味着刚刚踏上全面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伟大征程,更重要也更为艰辛的历程才刚刚开始。道理很简单,无论立法过程如何艰辛,但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物权法的制定绝不是过程的终结,而仅仅是立法目标体系中的一个前期目标,其根本目标在于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真正实现有效保护物权,调动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极性。因此,物权法通过了,我们随即踏上了另一个伟大征程,即应该为它的正确实施做好准备。

  在笔者看来,保障物权法的实施,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策划,认真准备。

  首先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是正确实施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前提。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激烈争议看,人们对物权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些分歧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各持己见,各不相让。但在法律制定后,除了可以继续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全面探讨外,绝不能以意见分歧为由拒绝遵守法律,对抗执法,影响法律的实施。这就需要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的准备期内,大力进行物权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力争使每一位公民都树立起正确的物权观念,增强其依法维护个人权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是制定配套法律制度。这是保障物权法得到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涉及许多重要制度问题,因此它的实施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否则,物权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就会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沦为空中楼阁,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等等,都是物权法全面实施的制约因素。另外物权法还有一些预留空间和不足,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弥补。

  除了为物权法的实施搭桥铺路外,还需要为物权法的实施清障。物权法树立了许多新理念,确立了许多新原则,特别是所有合法财产平等保护原则,与我们以往所坚持的一些原则有着明显区别,甚至还有质的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全面清理和审查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清除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以防止出现物权法的原则被架空或被篡改的现象。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工程,它既包括相关法律的清理和修改,也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修改,还包括更为繁杂的司法解释的清理和修改。日前,国务院已经发文要求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笔者希望能够结合物权法的实施,把消除与物权法的冲突作为一个重点。当然,也期盼相关机关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形式也进行系统清理。

  总之,物权法虽然通过了,但保证物权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严峻挑战,完全可以用“任重道远”来形容,且不可有任何的思想放松,更不能认为物权法制定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这样的提醒绝不是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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