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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茵:女性计发退休费比例不尽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02:19 新京报
作者:李茵(全国人大代表) 去年1月,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从现行法规和政策看,我国干部退休年龄政策一般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标准。 与之配套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最近,笔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的做法,也是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然而,综合考虑女性的工作实际,这些规定对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女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够公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男孩、女孩同时在6岁-7岁上学。按小学6年、中学6年,大学3年—4年毕业计算,参加工作时,很多人的年龄在22岁左右。按上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男性在退休时,都能享受按90%比例计发退休费的待遇,而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女专业技术人员等若要享受此待遇,则必须在20岁前参加工作。 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拥有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女专业技术人员等,按55周岁法定年龄退休时,工作年限都不可能满35年,其退休费只能按85%计发。目前,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女干部约9.3万人,占总数的42.1%.这样既没有体现男女平等,也不符合国家历来重视女干部、女性人才的政策,更不利于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 从现实看,绝大多数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女专业技术人员等,在50岁—55岁时依然精力充沛,尤其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仍然处在工作经验丰富、家务拖累少、工作效率高的时期。为了保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同工同酬上得到具体落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建议调整上述“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退休费的规定,针对她们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保证其按正常年限到龄退休时,可达到按90%比例计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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