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物权法,民众的定心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3: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评论员 朱达志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夫子两千多年前的至理名言,如今对一般民众而言也已耳熟能详。从2002年底物权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以来,在对该法案汗牛充栋般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中,出现得最多的引言,大概就是孟子的上述两句话了。

  自2002年的初审到这次人大常委会全会的终审,物权法经历了八次正式审议;而该法自1998年即开始起草,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如今,业经最高立法机关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向全民公布,包括全体公民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终于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恒产”,物权法本身则成为全中国民众经济交往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大的“定心丸”。(本报今日03~05版、25~27版)以“恒产”确保“恒心”,这不正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吗?

  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实际上是正在创制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而我们知道,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拿破仑曾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并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可见民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怎么说都不为过。作为民法典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就更毋庸赘言了。

  在此之前,我们的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通则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规定反映的是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与我们现在的多元经济生活已严重脱节。我们现在的经济生活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这就要求物权法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合法财产。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也已于2004年被写入宪法。因此,此次通过的物权法废除了“神圣不可侵犯”一说,代之以“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的法言法语,以保障所有权利人和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的私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已日益成为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社会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但正如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董辅-先生所说,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始终相信“资本是取得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血污”,“私有财产是一切罪恶的源泉”这些“经典”结论,至今许多机构和人士,对私营、私有、私人经济这些概念,仍然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排斥、不屑、回避甚至抵制的态度或做法,譬如把私营经济拐弯抹角地称为“非公有制经济”,把私营企业笼统地称为“民营企业”。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不尽早出台民法典和物权法,将“保护私人财产”这一宪法原则体现在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中,使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那么“有恒产者”就不可能有“恒心”,资本和利润源源不断地向国(境)外“转移”,就会成为一件合乎逻辑的事情,甚至成为某些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途径。这就是所谓“资本外逃”现象,它已经使近30年来的改革成果打了不小的折扣。

  当然,物权法决不仅仅保护一切合法资本,它对普通百姓生活资料的物权保护,也是无微不至的。试举一例:按照以前的规定,公民所购住宅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届时需要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在去年10月第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这一事关大众切身利益的规定被删除了。其实,物权也是基本人权之一。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法能够促进所有公民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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