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公务员依法担责比公开道歉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10:02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敬伟

  “今年各政府部门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得向全体市民道歉。”前不久,在携市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往市人大征求意见现场,深圳市政府秘书长唐杰代表市政府表示,再次要求政府各部门落实责任、履行职责。近年来,深圳在政府各级部门中狠抓责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曾多次强调,政府部门失职、渎职须公开向市民道歉。(3月19日《人民日报》)

  如果从

公务员是人民公仆的人性化角色而言,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公务员就其失职行为向公众公开道歉是很正常的事情。这样做的背后也包含着政务信息公开化的责任延伸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逆向性反馈。但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法治社会的基础语境下,依法行政才是公务员的核心之责。公务员失职首先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才是其他形式的救济或自我的情感性救赎。最完美的情况是法治追究和道德追索上的并行不悖。但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担责是不可或缺,情感追索乃是人为附加,并不存在必然性。

  和西方的文官制度不同,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既有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专门法律的约束,也有党规条例和其他自设制度的制约。应该说,中国的公务员责任体系的保障要比西方的文官制度更加丰满更为多维。但是,中国公务员的作风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除了尾大不掉的贪污腐败,还有作风涣散、执法随意和行政作为失据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这一窘况的主因主要是对依法行政的轻忽和各项制度的不落实。这一症结也凸显了如果依法行政这一前提被漠视,再多的制度化约束和人为设置的责任体系都只能是画蛇添足的补丁。一些承诺性举措或纠风式的运动化治理则会流于形式甚至畸变为民意嘲弄的秀场。如见诸报端的公务员宣誓的随风而逝,如万人评议机关的声势浩大,如偷拍式治理的争议等等。

  诸如此类,都是对违法行政所致行政乱象的表面化治理,而忽略了这是不依法行政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吏治整顿,只能是上级公务员对下级公务员的人治性强制,这种人治强制的目的并非责任追究而是心理威慑,最终只能是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

  由此而言,失职渎职政府部门或公务员的公开道歉,也只能平复公众对其行政错失行为的道德性不满,并不能缓解或冲抵其违法行政的责任。难怪有些专家担心:要防止“道歉”成为某些公职人员逃避责任的幌子,关键是在道歉之后要采取实际行动,解决实际问题。

  历史上,封建皇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赢取民心,习惯以“罪己诏”的方式检讨自己的行为。汉武帝刘彻和明朝末代皇帝崇祯都玩过这样的政治游戏。封建皇帝的公开道歉效果如何,历史已经盖棺论定。因而,在中国法治社会的理想框架下,公务员的管理和责任追究只能循着法治的轨道前行。遗憾的是,在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并没有行政公权或公务员必须为其违法行政公开道歉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公众就会有两方面的忧虑:一是如此道歉转移了公众视线;二是这种道歉会使担责者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背负强加的道德责任。

  笔者相信,深圳市要求失职渎职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公开道歉是基于法治基础上的道德救济手段。但问题在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尚徘徊于“法制”和“法治”的进程中。过分强调道德意义上的“道歉”就会淡化“法制”的构建与落实,法治的目标也会杳然无期。所以,现代中国的各级政府,应着眼于法治的落实。好的法治能够带来社会的秩序性正义,而期冀以理想化的人治来促进法治,则有可能是欲速则不达。

  中国社会,只有权力沿着法律的圆心,规规矩矩地在权利设定的半径上画圆,才会形成边际清晰和内设范围圆满的正义空间。否则,若缺乏虔诚尊重法律的心态,不能脚踏实地扎根法律的中心,而心猿意马地被似是而非的人治干扰项所牵引,法治社会就会畸变为离心出去的混沌状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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