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佑平:见证善的力量影响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13:45 公益时报

  刘佑平

  历史将记住这个时刻,2007年3月16日上午,《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二章第9条的规定,对所有关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来说,确实有些喜出望外。因为这个数字,关系到所有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比原来提交讨论的草案,还增加2%;而比此前例行的普通公益捐赠免税额度,更是大长了9%。

  媒体对《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捐赠免税政策变化的关注,最早始于本报,但近日却成为各大媒体两会报道中的焦点。这也足以说明,此事确实影响巨大。

  此前,坊间对政府公益捐赠免税政策,几乎一片诟病之声。中国公益善款的总量,一年才100亿元左右,占我国GDP(20万亿元)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而美国的公益善款总量,占到它们GDP总量9%左右。舆论因此有中国财富阶层“为富不仁”的批评。是什么阻碍了中国人为善?许多公益组织抱怨,因为政府捐赠免税政策优惠不够,他们募不到善款;企业家则诉苦说,我捐赠太多,还要为赠款交税,怎么向股东交代;公益慈善管理部门的官员,则现身说法,除了讲免税环节之苦,对免税额度之少也有诸多批评;学者们则为此大声疾呼,要求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予鼓励,打开为善的通道。

  去年底,当所得税法草案将公益捐赠免税额度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提升到企业利润总额的10%时,本报独家做了报道,并称之为“政策助推公益的三级跳”。这次两会讨论时,许多委员、代表又更进一步建议提高免税额度,鼓励公益事业,并最终获得通过。

  免税额度的大幅提高,赢得媒体一片褒扬之声。其实,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可能被许多媒体所忽视,就是计算捐赠免税额度的前提发生了变化——以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这次是利润总额的12%。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总额中扣除掉各项减免优惠之后的所得,也就是说,这次计算的分母大了,总盘子也大了。

  立法当体现民意。如果说此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进行了抽象的鼓励,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对企业捐赠进行了具体的实质鼓励,其推动作用,日后将立即凸现。

  代表、委员要反映民心。这次企业所得税2%的提升,见证了善的力量影响到我国立法进程,也见证了政府顺遂民意和鼓励支持我国公益事业的态度。为此,我们在对这部法律表示尊敬的同时,应该对那些为此作出努力的两会委员、代表们表示尊高的敬意。

  为善的法律通道已经打开,让我们期待,通过政府部门的具体落实,公益组织和企业以及整个财富阶层的积极应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一定会真正进入快速发展的善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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